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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系列案今開審 田文華最高可判死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26 09:31:18  


 
依刑法第144條可判死刑

  按照《刑法》第144條,田文華等人涉及的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構成該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如果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最高可處死刑。”

  而據《刑法》第150條,“單位犯前述相關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律師籲解決受害者賠償

  12月25日,早報記者收到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援助律師聲明:“我們呼籲,應當立即接受我們已經提起的受害者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並最終在政府的統籌主導下,建立全國性的奶粉受害者賠償援助公募基金,逐步解決本次奶粉受害者賠償及善後事宜。”

  據該律師團律師介紹,24日,在媒體報道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獲得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申請民事裁定書,正在啓動破產清算程序後,該律師團再次呼籲維護廣大奶粉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上述律師說:“考慮到廣大嬰幼兒受害者的長久善後及複雜漫長的賠償程序,結合三鹿集團強大的產能和市場渠道優勢等重組再造潛力,我們反對以破產清算消滅賠償義務主體的方式對三鹿集團進行重組,而應保留賠償義務主體以股權收購的方式對三鹿集團進行重組。” 

已提起集體民事訴訟

  2008年11月24日,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援助律師團已向三鹿集團送達《關於解決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賠償事宜的律師函》及《賠償方案律師建議書》。

  12月8日,援助律師團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集體民事訴訟,並向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了參加三鹿集團制售有毒食品犯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請求。

  “政府和法院等相關部門承諾,正在主持研究受害者賠償方案和訴訟程序。”上述律師表示,廣大受害者對政府和法院的信任、期盼與等待,並不表明受害者放棄索賠權利,也更不表明免除三鹿集團及其他責任主體的賠償義務。

  法律專家分析認為,三鹿集團及原負責人田文華被訴“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還可能面臨著奶粉事件受害者的民事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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