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31日電(記者 倪鴻祥)檢察官侯寬仁偵辦馬英九的市長特別費案時,疑有製作證人吳麗洳筆錄不實等情形,馬英九與律師陳長文控告侯寬仁涉偽造文書罪,獲台北地檢署諭令不起訴處分。“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馬英九將等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再決定是否向檢方提再議。
馬英九與陳長文等人,也另外告發特偵組檢察官沈明倫、周士榆偵辦前民進黨主席謝長廷的秘書陳雨鑫時,涉嫌違反刑法濫行不起訴罪,檢方同時對沈明倫、周士榆作成不起訴處分。
王郁琦表示,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已經三審判決無罪確定,馬英九提訴用意,是希望保障所有被訊問人的人權,若筆錄不正確,被訊問人的權利,會遭到極大的傷害,因此馬英九會等到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再決定是否提起再議。
有關侯寬仁獲不起訴處分的理由,台北地檢署認為,侯寬仁拿筆給證人檢查筆錄,證人事後具結,筆錄沒有違背證詞真意,處分侯不起訴。
北檢在偵辦本案時,調閱前查黑中心的偵訊錄影、錄音帶還原偵查庭現場,並傳訊告發人陳長文、馬英九委任律師宋耀明、侯寬仁、書記官王昌國等人。
北檢指出,馬英九介意的筆錄,是有關2007年1月25日的偵查庭筆錄。該次訊問侯寬仁傳訊前市府員工吳麗洳出庭,侯寬仁訊問前,會先與吳麗洳討論,之後再唸出問題與應答內容,交予書記官製作筆錄,筆錄內容並非侯寬仁捏造。
北檢也指出,侯寬仁訊問結束後,指示王昌國將筆錄拿給吳麗洳看,還將一支筆放置於吳麗洳旁邊,和她說“如果有問題,有錯字的話,可以在上面註記”,吳閱完筆錄後始簽字,因此筆錄既經證人閱覽完畢,沒有任何刪減、更改的要求或表示,可證筆錄沒有違反證詞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