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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不分裂整個中國”可以看成是“和平協議”基本原則,也可以看成是對“和平協議”應有內容的約束。 |
中評社香港1月14日電/著名政治學者、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張亞中為中國評論通訊社提供論述文章《對“兩岸和平協議”的應有認識:幾個觀念的探討》,全文如下:
剛剛上完鳳凰衛視《震海聽風錄》有關“兩岸和平協議”的談話錄影(於1月14日播出),正好中國評論通訊社編輯來電,希望可以將我與北京許世銓副會長對談中的一些觀點,做一些再補充,讓觀眾能夠更清楚的了解。正好,我也覺得這麼複雜的問題,很難在短短的時間說清楚,因而提筆寫這篇文章。
做為關心兩岸的一份子,去年10月《中國評論》刊登我所撰“《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芻議”(以下簡稱“芻議”一文)以來,受到各方學術先進的關注。除了《中國評論》陸續刊登台灣學者中正大學謝大寧教授、旅居加拿大國際問題研究學者陸剛教授的大作;兩岸關係研究的前輩、廈門大學的陳孔立教授也特別透過email給了不少指教;我在去年12月初帶台大政治學系學生與北大進行交流時,也拜訪了全國台研會副會長周志懷先生,也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台灣研究所余克禮所長熱情的安排下與該所同仁專家進行討論;1月13日又與尊敬的許世銓副會長在鳳凰衛視上就該“芻議”進行討論。
說實在的,以上各位先進都給了我相當多的指教、建議與啟發,獲益匪淺。經由與先進們的交談,不僅感受彼此對於兩岸未來發展的關懷,也覺得有必要就“芻議”中還需要釐清的一些概念,再做些許補充。未來準備在《中國評論》再撰一、兩篇文章解釋。現在先經由網路將若干先進們的疑慮做一個介紹。“芻議”一文雖然只有短短數千字,但是背後的理論與知識基礎卻是本人長年近三百萬字的學術作品,不太可能一一分析,因此我想將這篇文章定位在本人所提出的“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與1970年代兩德之間的基礎條約有何不同,或許我們可以從差異性中找尋到“芻議”一文中的脈絡,以及對未來兩岸和平協議更多一份共識。
一、基本精神與原則不同
東西德基礎條約的基本精神是“agree to disagree”,也就是同意對方的歧見。雙方的歧見是甚麼呢?對於基礎條約,西德堅持其沒有放棄統一的立場,但是東德卻將該協定做為兩德在法律上已經是兩個獨立國家的法律文件。兩德基礎條約簽署以後,東西德分別加入聯合國。到了1980、1990年代,幾乎沒有人,包括西德人自己,相信德國還會統一的不到到百分之十。如果沒有冷戰的突然結束,兩德的永久分裂幾乎確定。因此,“兩德基礎條約”也可以看成是個不統一的條約,如果沒有冷戰的突然結束,柯爾總理的快刀斬亂麻,再過一個一、兩代,德國可能又回到1871年以前的“普魯士”與“奧地利”兩個德意志國家並存的時代,當時簽署條約的西德總理布朗德也有可能成為放棄統一的“歷史罪人”。
以兩岸目前情形,中國大陸不可能對未來的兩岸和平協議持“agree to disagree”,也就是台灣方面所期望的“擱置爭議”的立場。胡錦濤先生在《告台灣同胞書》30週年講話中所提出的“胡六點”,如果我們將“胡六點”做一個歷史定位,那麼可以將其看成是以推動“兩岸和平框架”為目標的一份歷史文件,也就是將兩岸關係的發展放在中國大陸“和平發展”的戰略架構中來思考。“胡六點”中兩個最重要的地方在於:第一,在第六點中,胡錦濤表示,“兩岸可以就在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展開務實探討”,也就是在統一前,兩岸可以一個過渡的政治關係,“和平協議”可以視為未來“政治關係”的法律框架;第二、這種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必須以第一點“恪守一個中國”做為基礎。換言之,“一個中國”是“和平協議”所有討論的基礎。“一中各表”式的“擱置爭議”很難出現在一份具有綱領性的文件中。
本人所撰寫的“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基本上是以“agree to agree”為原則,是將中國大陸所主張的“一中不表”、台灣方面所希望的“一中各表”,更進一步到“一中同表”,即共同表述“一個中國”。在這一點上,與東西德的基礎條約有著根本的不同。至於“一中”如何“同表”?本人提出了“整個中國”的觀點。“整個中國”與“一個中國”的異同及其意義,本人在“芻議”一文中已有說明,此處不再多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