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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扁主導二次金改 藉勢藉端勒索財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1-25 09:20:13  


  中評社香港1月25日電/台灣聯合報今天社論指出,就龍潭購地案,公訴檢察官對陳水扁追加起訴“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及“非主管職務圖利罪”;這對正在偵辦二次金改的特偵組應當有所啟示,因為二次金改的情節其實亦復如此。

  所謂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以通俗語言來說,就是公職人員並非處於被動地位的貪汙行為,比如說有人主動抱著大綑鈔票往你家裡送;而是公職人員利用公務題材,趁人之危或趁人所需,主動向他人勒索財物。比較兩者之惡性,主動藉題勒索者當然較被動收賄者重大得多。

  龍潭案正是典型的藉勢藉端勒索案。辜成允賣地,屢試未成;周轉不靈,幾將倒閉。吳淑珍探知消息,經蔡銘哲在李界木及辜成允之間穿針引線;作成李界木為辜解套,辜則付給吳淑珍“佣金”的方案。然後,陳水扁利用“國安會”議經濟諮詢小組之機制,召集游錫堃等“內閣”首長至“總統府”,作成“先租後買/三月完成”的決策,辜成允及吳淑珍之間的交易遂告完成。當時,辜成允已陷倒閉危境,連佣金賄款也是借貸而來,扁珍夫婦這不是藉勢藉端勒索,是什麼?

  為了脫罪,陳水扁辯稱,經濟政務並非“總統”“職務”,而既非“總統”“職務”,即不構成“違背職務”圖利罪。他說,購地案屬“憲法”上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之職權範圍;他身為“總統”,為了“拚經濟”,即使有所“建議”,但最後責任仍應由“行政院”承負,不能課諸“總統”。這就涉及了是否有關“總統”“職權”的問題,也是公訴檢察官對扁追加起訴“非主管職務圖利罪”的原因。

  控辯雙方的爭點,已經進入“總統”憲政權責的爭議。經歷惡劣“修憲”摧殘的這部“憲法”,誠然對“總統”權責規範不清,但陳水扁卻沒有藉此逃避責任的任何空間。陳水扁長期被稱作“超級‘總統’”、“超憲皇帝”,一切重大“國政”,無論是否屬於“總統”職權,他幾乎無不插手,當然亦應完全負責。例如,他決策廢核四,此非“總統”權責,遇到反彈,卻要“閣揆”張俊雄負責;他決策改革農會金融體系,亦非“總統”權責,卻要“閣揆”游錫堃負責。如今,他宣稱為了“拚經濟”,決策龍潭買地,又謂不是“總統”權責,竟仍不肯負責!

  若欲一覽陳水扁自己所承認的“總統”職權全圖,可以查閱其新著《台灣的十字架》。在書中,他將高鐵、雪山隧道、員山子分洪、南科、清泉崗機場、嘉義台北故宮,一概說成“總統”的政績,當然亦是視作“總統”職權;除此,他亦承認,一次金改及二次金改皆由他主導。倘係如此,這樣一位事事躬親的超級“總統”,一切功勳皆攬給自己,豈竟唯獨不敢承認主導了“龍潭購地”這個“拚經濟”的良策佳案?

  特偵組應當注意,陳水扁並未否認一次及二次金改由他主導;因而,金改無論是否屬於“總統”職權,陳水扁皆應負起完全責任。二次金改與龍潭案的結構極為相似:龍潭案是趁辜成允的經營危機,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二次金改,則是利用商家追求擴張的動機,以金改為題材,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二者另一共同點是:“內閣”起初反對“限時買地”的龍潭案,“內閣”起初亦反對“限時限家”的二次金改;均因“總統”的堅持,而最後照“總統”的決策進行,至此已可不論是否屬於“總統”的“職務”。反正,“總統”要藉題發揮,欲以“拚經濟的題材”、“改革的題材”作為“聚斂貪汙的題材”,擺明了要“藉勢藉端勒索財物”,誰人阻擋得了?

  現行“憲法”對“總統”權責的規範不明,自李登輝至陳水扁三屆“總統”,皆如打家劫舍的憲政盜匪,在所有的“國家”機關內,處處插手,事事把持,根本沒有“職權”內外的觀念。至今馬英九亦陷於“第一線/第二線”的困境。

  然而,不論是在“總統”職權內外,只要“總統”插手,“總統”就應負責。否則,陳水扁主導,吳淑珍收賄,難道要游錫堃去坐牢?

  不過,話說回來,南港案中自稱未收錢的余政憲,與龍潭案中自稱起初反對的游錫堃及林信義等,其實何嘗不都如同“沒有收錢的李界木”?皆可謂是扁珍貪腐公司的共犯結構!只是,現今的憲政及司法境界,恐怕尚無能力處理如此細緻的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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