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4日電/香港《大公報》今天發表題為“P牌措施嚴三分 路上安全多一分”的社評說,特區政府運輸署昨日宣布,由下周一起,新考獲駕駛執照的私家車及輕型貨車司機,行車時均需在車頭、車尾顯著位置掛上“P”字牌,以提高駕車者及其他駕車人士和途人的警覺。
社評表示,這一新措施,對一些“新牌仔”來說,可能會覺得十分不便或掃興,特別是一些有錢買名車、靚車的準車主,車牌到手就是為了要“威”一下,如今卻要在車上掛上“P”字牌,無疑告知街上所有的人“我是新牌仔”,實在“無趣”得很。然而,“P”牌新措施是為了要加強道路安全,而不是為了要給誰“過癮”。
本港道路安全,整體狀況應該說是良好的,然而,由於有一部分司機漠視條例的存在,以致惡性交通事故時有所聞。就在牛年春節前夕,一名貨櫃車司機涉嫌醉酒駕駛,迎面撞向一輛的士,造成的士司機及車上五名地盤工人死亡;前天,一名涉嫌醉酒的司機竟在新界公路上逆線行車,與“對頭”的士相撞。
社評指出,接連兩宗嚴重車禍發生後,受害人家屬固然悲痛憤激,要求嚴懲肇事者,就是市民大眾,看到倒臥在血泊中的死傷者及變成一堆廢鐵般的汽車,也會感到觸目驚心,試問誰可逆料這些不幸事故不會降落到自己或親人的身上?因此,道路安全並不僅僅是一個交通管理上的問題,而是涉及到城市整體形象和管理質素,涉及到市民和遊客對這個地方的安全感,作為政府是萬萬不能忽略的。
目前,本港道路安全的危險因素主要存在於兩個方面,一是酒後駕駛,二是新牌司機,而後者往往又最易與前者“合二為一”,如果途人或其他駕駛者碰上一位“飲大”了的“新牌仔”,那就真是只能“自求多福”了。而針對兩者不同的肇事原因,運輸部門應該有不同的對策和罰則,“對症下藥”,才能收到以警效尤之效。
前者醉酒駕駛,“病徵”或關鍵是“明知故犯”。事實是“醉駕”違例者不少並不缺乏駕駛經驗,甚至是個中老手或高手,他們醉駕,是因為自私和罔顧他人安危,只顧自己逞一時之快,完全忽略了這種行為的後果可能導致他人失去寶貴生命以至全家陷入困境。對這種不負責任的駕駛者,什麼罰款、扣分、停牌、重考都只是“小兒科”,唯一可以具阻嚇作用的就只有嚴刑峻法,送入監牢。目前有人建議只要驗出酒後駕駛,雖未肇禍,也要入獄,此議或許有過苛之嫌;但對酒後駕駛已釀成事故者,則不論傷亡嚴重程度大小,司機都應被判入獄,而不必非要等到撞死人才會被判入獄,否則,入獄罰則及最高刑期十年便形同虛設。
社評認為,至於第二種安全隱患新牌司機,情況和酒後駕駛不同,出事往往在於缺乏經驗和臨陣不懂應變,因此時刻提醒其“新牌”意識就是大有必要的,一個“P”字,可以提醒駕車者不要輕舉妄動,不要得意忘形,同時對其他道路使用者也是一種“示警”,前面是一輛“P仔”車,其他司機就不要跟車太貼,途人更不要搶過馬路。新措施限制“P”牌七十公里車速及不准行“快線”,於安全保障上,為己為人,都是有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