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16日電 (記者 康子仁)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再度開庭,進行扁家弊案有關國務機要費的準備程序庭,扁核心幕僚馬永成和林德訓的委任律師特別把矛頭和對準吳淑珍和扁家帳房陳鎮慧,強調兩人的供詞都是推測之詞,不具有證據能力。
馬永成和林德訓的委任律師李勝琛表示,有關陳鎮慧部份,去年8月到11月一共十次的訊問筆錄,認為共同被告的自白,沒有經過訊問,不能當作證據,許多部份是陳鎮慧個人推測之詞,不具有證據能力。
對於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辜仲諒、陳幸妤、蘇貞昌、張俊雄、游錫堃、蘇貞昌、邱義仁、李逸洋、蔡同榮、黃志芳等人,在偵查期間所作的證詞,李勝琛說,都不爭執(沒有意見之意)。
不過,對於被告吳淑珍去年11月19日特偵組就訊時所作的筆錄,律師李勝琛強調,共同被告的自白,未經訊問不得作為證據,很多內容都是她個人推測之詞,不具有證據能力。
對於律師的質疑,蒞庭的台北地檢署公訴主任檢察官林勤綱相當不以為然。他強調,大法官釋字528號所說,供述資料未經結問之前,不得作為判斷依據,這個是指證據有沒有在審判期日合法調查的問題,律師把詰問與否,和證據能力的概念混為一談,顯然和最高法院在證據法學上所作的闡釋是有距離的。
林勤綱接著說,有關律師對部份檢方的舉証,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他們的意思是否就是說,在程序上不行使詰問權,成了此刻必須加以釐清、確認的重點,因為這牽涉到在即將開始的審判程序中,到底還要不要回頭爭執,該不該再傳某某人進行詰問的問題,萬一台北地院宣判後,日後有人上訴,高院如何理解目前這些筆錄資料記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