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26日電/聯合報今天社論指出,前中鋼董事長林文淵一口氣買了五棟豪宅,其中兩戶說是為吳淑珍“代購”,每月分期付款共計近二百萬元;林文淵的闊綽手筆與其薪資收入顯不相稱,但檢方也無從追究,因為“財產來源不明罪”至今尚未完成立法。
從一九九三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布起,十多年來制定或修正了不少“陽光法案”,包括“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貪汙治罪條例”及“遊說法”等,以往不見天日的政治黑箱,開始灑進一線陽光。
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隨著扁案相關案情不斷披露,民眾才猛然發現法制罅隙處處,對貪官汙吏根本無可奈何。政治人物雖有接受獻金的規範,也有申報財產的義務,但對於異常劇增的資金,卻不必交代來源;模稜兩可的空間,遂成為藏垢納汙的“法律租界”。
林文淵一口氣買下五戶豪宅,每月支付近二百萬工程款,他只簡單交代資金是“自行籌措”,就可輕鬆帶過?吳淑珍累積了可觀的財富匯向海外,她皆推說是“政治獻金”,司法也拿她沒轍?
社論認為,林文淵與吳淑珍,都在利用制度的漏洞,撐起保護傘遁入陰暗;檢調若不能鍥而不捨地投入,很可能因“查無實據”知難而退。缺乏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補充與輔助,陽光法案只是“半套”而已。
反對財產來源不明罪者認為,此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但二○○三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早已楬櫫“財產非法增加”一節,若公職人員財產顯著增加、但不能以合法收入合理解釋者,建議各國立法視為犯罪。可見,對公職人員的財產規範,必須揭開這個黑洞。
事實上,證明被告財產“異常增加”的舉證責任,仍在檢方;被告若能解釋其財產來源,即可阻卻違法。因此,在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架構下,無罪推定原則其實仍然適用;公務員在被發現財產有不明增加前,仍受無罪推定的保障。一旦被舉證財產有不明增加後,即屬犯罪的構成要件,當然有說明義務。以林文淵為例,既已發現其有洗錢嫌疑,當然須對其“自行籌措”的資金來源有所交代。
各國各地,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範寬嚴不一。香港等地的制度規定,只要“收入與生活顯不相當”即可問罪。相對而言,“行政院”去年提出“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公務員或家人涉嫌犯罪三年內,若增加財產總額超過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檢察官得命就來源可疑之財產說明。此一規範設有兩項前提:一、已涉犯罪,二、財產明顯增加;可謂是相當溫和與平衡的法制。倘若此制亦不能完成立法,如何向國人交代?
“行政院”原本將此一修正案列為優先法案,“立法院”朝野黨團也信誓旦旦,一定通過。扁案讓民氣可用,情勢一片大好。但是,國民黨封殺了民進黨團的版本,自家版本卻從未排入委員會審查;“立院”黨團與黨中央既皆虛應故事,“總統府”與“行政院”又不能擇善固執,“法務部長”王清峰談起此事不無尷尬:“原因講出來會讓大家難堪”。
財產來源不明罪不能三讀,國民黨無疑應負最大責任;倘若國民黨真有推動決心,修正草案斷無不過之理。扁案已完全暴露陽光法案的制度瑕疵,“完全執政、完全責任”的國民黨卻視若無睹,立法工程擱淺,馬英九卻連句“遺憾”都不敢評論。
國民黨的跳票前科累累。馬主席在二○○五年縣市長選前,提出“十全大補帖”優先法案,其中陽光法案的“政黨法”,至今仍杳然無蹤;吳主席在二○○八年“立委”選舉,又推出“七大改革法案”與“清廉問政公約”,也是雷聲大雨點小。
民間對貪腐痛恨如斯,執政者豈能在立法工程上無所回應?財產來源不明罪本即馬英九的競選政見,若聽任這項政治承諾跳票,還談什麼陽光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