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26日電/陳水扁案準備程序庭進行到第三天,上午陳水扁一開始就對法官表示,由於前一晚庭訊時間太晚,加上一連三天的出庭,讓他的精神、體力已經不堪負荷,對此,法官裁定早上的庭訊暫停,一直到下午2點半再繼續進行。下午庭訊實錄如下:
法官:陳先生,你瞭解你的訴訟權利嗎?你有權保持緘默,或請律師代為發言。
(陳水扁點頭)
法官:就證據能力請檢察官發表意見。
律師鄭文龍:庭上,你不用先瞭解被告的身體狀況嗎?
法官:這是我的訴訟指揮權,你要異議嗎?
鄭文龍:沒有,我只是覺得庭上,應該先瞭解被告的身體狀況,請庭上注意參酌。
檢察官:我知道時間寶貴(備妥電子檔)
1.本案證據沒有所謂沒有證據能力。
2.境外文書或非境外文書也有證據能力。
3.證人和被告筆錄也具有證據能力。
被告律師提到的是證據能力的合法問題,不是證據能力的問題,請不要再浪費時間,到底被告和證人有沒有受到強迫威脅、詐欺利誘,跟筆錄內容有無真實性無關。
檢察官林達:關於辯護人不正常的訴訟外行為,還訴諸媒體,把法庭審判變成全民審判,顯然辯護人不敢光明正大在法庭內應戰,提供媒體光碟時,隱瞞不利被告陳水扁的部分,有失專業格調。
鄭文龍:異議,這是人身攻擊,我保留法律追訴權。
律師石宜琳:這是公然侮辱行為。
法官:律師,等檢察官陳述完,我們再來處理異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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