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3月3日電/台北地方法院3針對陳水扁做出延押裁定,陳水扁辦公室晚間發布聲明表示,距離陳水扁3個月的羈押期限之前,台北地方法院已定有4次庭期,既無有急迫性,質疑延押庭何以在4次庭期皆尚未進行之前,即斷然倉促做出延押裁定,對於延押的裁定,陳水扁及代理律師感到遺憾不解,也對結果無法接受。
今日新聞報道,扁辦在聲明中質疑,北院的延押裁定並未敘明延押理由,僅以“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既均未改變,被告羈押原因自仍繼續存在”一語帶過,完全無視高等法院對原羈押裁定理由所提之質疑。
扁辦指出,扁案已經進入公開審理階段,所有共同被告、相關證人皆已出庭應訊及陳述,沒有串證之需要或可能性;而本案之所有相關書卷、證據亦已公開於法庭內審理論辯,無從湮滅或變造。顯見羈押被告之理由已經根本不存在,台北地院此時做出延押裁定,顯然缺乏必要性。
扁辦表示,陳水扁根本已無羈押必要,呼籲台北地方法院應回歸證據及事實,還給陳水扁公平、合理之司法待遇,應儘速撤銷對陳水扁之無理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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