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5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刊載評論員富權的文章說,台北地院裁決陳水扁延長羈押兩個月,在民進黨內再掀風暴,並使蔡英文跌落風暴的漩窩中心。究竟是好好地利用陳水扁被延長羈押的有利時機,鞏固自己在民進黨中央的真正、實在的權力,在不受陳水扁“地下黨主席”指指點點干擾之下,做好年底縣市長候選人協調、初選提名工作,以部署打好這一尤關民進黨能否翻身的選戰,還是被陳水扁勢力所綁架,不但難以與陳水扁作出切割,相反還被迫與陳水扁合流,徹底喪失挽救民進黨的唯一機會?
看來,蔡英文是選擇了後者而不是前者。就在民進黨前“立委”蔡啟芳聲言法官若在十五天內不釋放陳水扁,將率“百萬人”進攻台北看守所的喧囂聲中,蔡英文也首度向馬英九喊話:應該慎重考慮處理扁案,可以採取包括特赦等方式,以免讓扁案淪為社會對立爆發點。
其實,蔡英文這番話,才是向社會投擲了一枚“讓扁案淪為社會對立的爆炸點”的“震撼彈”。可能是這顆“震撼彈”的“威力”過大,其“碎片”也反彈到民進黨的身上,致使民進黨中央不得不有所顧忌,因而由文宣部主任鄭文燦出面來作補救,聲稱民進黨並未討論“扁案的特赦問題”,既然沒有討論就談不上共識,也不會提出要求或主張,民進黨一貫基調是聲援扁人權、公平審理為主。
文章指,鄭文燦這番話,等於是聲明蔡英文主席的“特赦陳水扁”論,只不過是她的個人意見,並非是民進黨的共識。黨主席的談話不代表黨,這卻是民進黨近年來罕見的認定。但這“認定”也極有可能是鄭文燦的個人意見,因為同樣也未經過民進黨內的討論。但盡管如此,蔡英文的威望,竟因其個人的輕率發言,而受到削弱。如果年底這場選戰打不好,她就將會混身傷痕累累,被迫離開主席崗位,民進黨首位並非是脫穎雄起於群眾運動,而是來自學術和官僚“象牙塔”的主席,將成為民進黨內“曇花一現”的歷史。
實際上,以蔡英文法學博士的專業學歷,是根本連“特赦”的法定條件也是“冇宰羊”的。因此,她的“特赦陳水扁”論,首先就損毀了自己的法學專業形象。--據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所撰著的《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卷》所示,“特赦系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謂之特赦。特赦之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復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由此觀之,“特赦”的最基本先決條件,是“判決確定”,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現在陳水扁案件的司法程序“十劃都未有一撇”,又如何說得起“特赦”?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之赦免權”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據此,台灣當局於一九五三年三月七日以“總統令”的形式公佈了 《赦免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灣當局對《赦免法》作出了修正,沿用至今。《赦免法》第三條“特赦之權力”的規定表明,“特赦”可以分為普通“特赦”與特別“特赦”兩種。普通“特赦”僅僅免除刑罰的執行,即只消滅行刑權,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而特別“特赦”則是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從效力和後果上看,特別“特赦”與“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沒有甚麼兩樣。它們之間的區別僅僅在於:“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和事,“特赦”則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較複雜,“特赦”的程序則相對簡單得多。
按照《赦免法》規定,“特赦”的程序是:“總統”本人可以自行提起“特赦”;“總統”也可以給“行政院”下命令,再由“行政院”轉而命令主管部(犯罪人由軍事法庭審判的,其主管部是“國防部”;其餘案件的主管部是“法務部”)進行審議;主管部也可以打報告給“總統”,請求他頒令實施“特赦”。
文章說,本來,繼續羈押陳水扁,對要鞏固自己主席權力的蔡英文最為有利。但為何她卻偏要反其道而行之,難道她不擔心陳水扁獲特赦後,像他第一次獲釋時那樣,發動綠民舉辦“挺扁”街頭運動,脅持黨中央甚至是意圖篡奪民進黨中央的權力嗎?看來,蔡英文是在自己根本無能力掌控她好這個草莽型政黨而深感力不從心,極為焦慮之際,“心急亂投醫”,力圖佔領輿論制高點,以避免流失黨內話語權及權力邊緣化。但也有可能是她寧願讓獲特赦後的陳水扁奪權,也不願為“治黨無能”及選戰失敗而引咎下台,以保存自己的面子。
但從較為熟悉民進黨政治生態的鄭文燦急不及待地為蔡英文“特赦陳水扁論”消毒的情況看,蔡英文將會很快就不再提“特赦論”。畢竟,出身於“新潮流系”,及曾是“野百合學運”指揮部核心成員的鄭文燦,是蔡英文深為依賴的黨務指導人員,他的話蔡英文是能聽得進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