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3月5日電/聯合報今天的社論說,同樣一個台北地院,周占春無保開釋陳水扁,蔡守訓當庭羈押陳水扁;同樣一個高院,先前認為周占春開釋不當而發回更裁,後來卻認為蔡守訓羈押不當又發回更裁。這豈是一碗水端平的法院?簡直是生死賭命的俄羅斯輪盤賭!
目前的進度是:蔡守訓的合議庭駁回陳水扁對高院及地院兩件撤押聲請案,另裁定延長羈押兩個月。
社論說,照理說,在眾目睽睽下,相對而言,四大扁案的眉目相當清楚,特偵組的偵查動作也相當細緻,相關被告及證人的人格特質與互動關係亦相當明白;因而,在相同法律學養及倫理薰陶下的法官們,容或對扁案枝節可有見仁見智,卻不至於對全案實體出現全盤相左的見解才是。否則,同樣一碗水,在甲法官手中平安無事,但到了乙法官手中卻水潑碗砸,這種司法何其恐怖?
高等法院上周五認定陳水扁的撤押抗告成立,發回地院更裁,就予人這種恐怖感。高院的裁定不啻認定:陳水扁非但無逃亡之虞,亦無湮滅證據及串證之虞,連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亦有疑義;尤有甚者,裁定書更指稱:“國務費”的性質未定如何謂為“詐領”,而陳水扁與李界木是否有犯意聯絡亦“未備理由”。這已不是應否羈押陳水扁的辯論,而幾乎是從根本上全盤否定了檢方的起訴書(嫌疑有疑議,豈可起訴?),及全盤剝奪了繫屬法院的審判權(特別費性質見解不一,談何詐領?)。這已形同是一本宣判陳水扁無罪的判決書!
高院曾在相關裁定指出,羈押要件中所規定的“逃亡之虞”或“滅證、串證之虞”,乃是指“很有可能”,而非“確有此事”。如今高院的裁定非但不認為陳水扁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甚至認為陳水扁根本不符“犯罪嫌疑重大”,不啻撕毀了整本起訴書;且亦對陳水扁及其律師以絕食及“費力把死拖”(Filibuster)種種手法攻擊司法、干擾審判視若無睹,竟在未調卷審酌下,即全盤質疑羈押陳水扁的理由,而不問追訴與審判能否順利進行。在社會視聽關注下,高院此番竟以幾乎認定陳水扁根本無罪的論述來反對羈押陳水扁,誠屬匪夷所思。
社論說,台灣司法界出現此種法官,使司法的安定性及公信力深受傷害。既然在黑箱角落中有此種法官,則如陳水扁這般有財力延宕訴訟且擅長政治操作的被告,即可不斷以抗告挑戰司法,第一次不成,第二次就有機會;現今高院有十二個刑事庭,其中若有一庭偏頗,陳水扁就有十二分之一的機會,兩庭則六分之一,三庭則四分之一;不斷抗告,若再經同案不再理的迴避排除,陳水扁的抗告終會落到所謂“暗樁”的法庭上,其成功機率實較想像中大得多。霰彈打鳥,必有擊中之時。司法這碗水要在每一位法官手中都端得平才行,因為,任何一名法官都可能製造出水潑碗砸的驚悚場面!
面對蔡守訓合議庭的延押裁定,扁辦揚言將大舉反擊,並訴諸外國媒體。然而,政治操作雖是陳水扁的強項,但可斷言未來能對扁案作出判決的絕非國際媒體,而是蔡守訓的合議庭。陳水扁愈無認罪悔過的表現,愈是汙蔑司法、干擾審判,愈是將刑案政治化以撕裂社會;則蔡守訓宜應審酌的非僅是陳水扁一家的犯罪事實,且是彼等的犯後態度及所消耗的社會成本,凡此皆應成為當否加重其刑及能否認罪協商的考慮因素。要使陳水扁知道,司法可以懲罰其罪行,且司法本身亦不容狎玩戲弄。
司法這一碗水不易端得平。上周五高院的合議庭,甚至不曾調卷,即可逕將一本一百五十五頁的起訴書撕得粉碎。如果未來扁案一審有罪,上訴高院而送到同一庭上,則上周五的裁定書,不啻已可視為陳水扁的無罪判決書!
社論指出,司法倘若真變成俄羅斯輪盤,那也就“國將不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