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3月25日電/台灣聯合報今天社論說,貪汙治罪條例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院”擱淺將屆一整年;據聞明天又將排定審議,但能否就此順利完成立法,仍在未定之天。這筆帳必須算在國民黨頭上。國民黨是據有絕對多數的“國會”最大黨,又是執政黨;區區一個法條,該過而不過,這筆帳不找國民黨算該找誰?
沒關係,國民黨愛過不過隨便你。但隨著年底縣市長選舉接近,選民不是沒有對付國民黨的辦法。想像中,只要約有百分之十的中間選民,能因“財產來源不明罪”未立法,而從傾向支持國民黨改成支持其對手,或棄權不投票,這些中間選民一來一回,即可能教國民黨在任何縣市輸掉選舉!倘若國民黨此番在“立院”再不完成立法程序,我們會為人們記得此事,將在選季開始後不斷用力提醒大家,用選票向國民黨追討“財產來源不明罪”!
社論指,扁案是個活生生血淋淋的猙獰樣板。現金堆得“全厝間”,卻諉稱皆是“政治獻金”,然後再信手從可能上百逾千的金主中選擇性地交代幾個名字,來構築其“大水庫”……。特偵組於是就扁家拋出的名單一一傳訊,其中有些人承認,卻竟然絕大多數否認;否認者中有些可能說謊,卻也可能有捐給民進黨而被扁家私吞者,甚至不排除其中亦有被扁家誣指混充者。但是,特偵組所能做的,不啻猶如送一份調查問卷請兩造各憑良心打鉤鉤,只要扁家不吐實,送錢的不承認,依現行法律就對授受巨金的雙方無可奈何。如果不用“財產來源不明罪”制裁此類個案,正義寧論,公道何在?
不說扁家這個大咖,以林文淵的角色居然也能一口氣買下五棟豪宅,每月支付近二百萬元工程款;被問及資金來源,他只答覆一句“自行籌措”,好像就將問答畫下了最後句點。這是馬政府的法律觀點嗎?這是國民黨的社會正義嗎?
社論說,“立院”正在審議的草案,其實較諸外國已甚保留。以香港為例,只要公務員的“收入與生活顯不相稱”,即可問罪;而中國大陸在十二年前即有“財產來源不明罪”,最近全國人大又將最高刑期從五年提高至十年。何況,“立院”的草案規定只在涉及貪汙罪嫌時,始可追究財產來源。如此謹慎保守的法條,還有什麼理由不立法?而若無“財產來源不明罪”,烏雲罩頂,還談什麼“陽光法案”?
當然,此法涉及“無罪推定”及“不自證有罪或無罪”等法理爭議。但畢竟本法是用於“特別權利關係”的公職人員,何況台灣原即設有財產申報及政治獻金等法制,已提供公職人員自表清白、自我保護及阻卻犯罪的機制(豈不亦有自證無罪的用意?)。在肅貪倡廉的社會法益下,命涉及貪汙罪嫌的公職人員交代其不明財產的來源,在此時此地,應是符合比較利益與比例原則的。今天不立法,明天仍將有層出迭見的“陳水扁們”和“林文淵們”!
社論又說,在此也要提醒須完成配套措施,比如政治獻金法等亦應翻修。政黨及選舉運作皆是花大錢的事務,現在法定的獻金額度全然低得不切實際,應當大幅放寬限額;放寬限額後,且不妨相對縮限對個人的捐獻,提高對政黨的捐獻,且可在一定條件下規定政黨可對個別黨員所收獻金抽成。養政黨,抑個人;可以防弊,亦符公道。此外,甚至可考慮立法規範政黨經營“黨產”,公開正當操作,庶免形成陳水扁一人成為最大“黨營貪腐事業”的畸形異象。
總之,如政治獻金法等,應當從現在的“限制嚴,執法及懲罰輕”,改變成“限制寬,執法及懲罰重”;也就是對授受雙方皆要鬆綁,但違法即予重罰,絕不能鬧成如今這般收者說有、送者卻不敢認的荒唐景象。倘送者不認,收者又不能證實,那就涉嫌“財產來源不明罪”;同理,倘若出現違法巨量獻金,何妨亦以“違法巨量獻金動機不明罪”論處。
國民黨,你儘管無動於衷把“財產來源不明罪”擱著吧。選舉到了,苗栗的教訓你還記得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