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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報社評:法庭判決確保私有化公正公平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23 10:53:06  


  中評社香港4月23日電/香港《文匯報》今天發表題為“法庭判決確保私有化公正公平”的社評說,電盈私有化案上訴經過6天馬拉松式聆訊,香港上訴庭昨推翻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判決,三位審理法官一致裁定證監會的上訴得直,否決電盈私有化方案。上訴庭判決的最大意義,在於保障了小股東利益,確保私有化必須在公平公正下進行,維護了本港金融中心的聲譽。判決亦對其他上市公司有警示作用,令到公司在將來私有化時,務必兼顧小股東的利益,以免引致法律爭拗。同時,事件也暴露了本港的監管制度存在灰色地帶,當局應全面檢討現時監管法例,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社評表示,在聆訊過程中,三名主審法官在庭上不時批評電盈損害小股東權益。事實上,電盈從提出私有化開始,已經對小股東極不公平,不僅作價遠低於06年梁伯韜收購時的6元1股,而且大股東將在私有化後再獲派巨額股息,不費分毫將電盈私有化。同時,電盈在私有化過程中,又存在“種票”疑雲。大股東屢屢憑著優勢地位,肆意剝削小股東利益,在社會上已引起極大反感。三位主審法官在聆訊結束後,馬上一致裁定電盈敗訴,顯示各法官都認為如果讓電盈私有化,將對小股東造成極大的損害,必須否決有關申請。 

  社評稱,由於本港私有化法例對小股東保障不足,導致小股東經常在企業私有化過程中遭受不合理對待,並且無從反抗。這次判決傳達了一個明確訊息,就是大股東在私有化時應顧及小股東的利益,過程必須公平公正,否則,小股東可以循法律途徑去挑戰大股東決定。隨著本港金融市場不斷發展,未來公司私有化合併等情況將會不斷增加。今次判決成為案例,不僅對小股東有利,對保障本港市場公平公正都有積極的意義。 

  這次判決與早前高院的判決出現明顯差別,一個重要原因,是高院審理案件時,認為“種票”屬嚴重指控,是與欺詐類似的刑事行為,所以法官在判案時,必須在證據清晰無誤、無可爭辯下才能判決。然而,“種票”影響的是公司私有化或合併,與刑事行為有一定差別,高院以刑事的標準來處理並不合適。這次上訴庭改為以民事舉證方式判案,過程中加入不少環境證供,通過對涉案人士的關係及利益瓜葛作出推斷,因而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 

  社評指出,還應看到,這次判決有助釐清“種票”在本港的合法性問題,讓日後的私有化及合併行動有法律上的依據。當然,電盈私有化事件亦顯示出現時“數人頭”制度有不少漏洞,讓大股東可通過“種票”等方式,確保私有化得到足夠“人頭”支持,而且有關當局調查時亦較困難,所以當局必須全面檢討“數人頭”制度,可研究改為一股一票等形式,並且訂立更公正明確的私有化機制,堵塞法律漏洞,確保所有股東公平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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