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頭反腐≠弱化懲治
隨著省級布局的開始,一度被認為與國家預防腐敗局相配套的政策法規已經在一些地區破冰。
然而,隨著中央和國家加大預防腐敗工作,社會上開始出現這樣一些議論:一種議論認為上面思路轉了,領導意圖變了,現在是以預防為主、辦案為輔了,抓抓教育、定定制度等等就可以解決問題了;一種議論則認為懲治腐敗主要依靠打擊手段而不是預防,要出台更加嚴厲的法律,採取更加嚴厲的制裁措施,方能遏制腐敗現象的蔓延。
專家指出,這兩種傾向都是錯誤的,而且是非常危險的。只注重“下游”的懲治,必然造成只注重個案查辦,而不注意分析腐敗現象發生的直接、間接原因,容易造成反腐敗工作的被動,導致案件接連出現;而只重視“上游”教育預防,忽視紀律、法律的約束力、強制力,最終可能只是形成表面的“形勢大好”。
事實上,在中央強調預防腐敗的同時,並沒有放鬆對懲治的要求。今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量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這意味著中國反腐敗力度進一步加大,腐敗者將為自己的貪婪付出更高的“成本”。
預防犯罪不能只是喊口號
多年以來,源頭反腐工作在部分公眾眼中已經偏離了初衷。一些公眾認為,預防腐敗不外是由紀檢系統、監察部門和檢察部門發動的反腐宣傳,如發放禁賭卡、反腐撲克等。這些工作往往收效甚微。同時,近年來不斷發生的一些地方動輒動用公權力逮捕一些對當地黨委政府存在不同意見、參與社會監督當事人的行為,進一步暴露了官員權力來自公民權利、人民監督權必須得到有效保障的觀念真正深入人心還面臨不小的距離。這些,都是擺在預防腐敗局面前的挑戰。如何能讓反腐預防工作不打折扣、怎樣充分協調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降低腐敗風險,公眾充滿期待。
張謙元認為,預防腐敗局內部的機制建設一定要加強,要廣開信息渠道,同時要接納一些在預防腐敗領域有專長的機構,加強宣傳、信息搜集和研究;同時,要加強同紀檢、檢察系統內宣傳教育部門的整合,建立反腐聯席機制,強化整體合力。對於預防腐敗局的工作,還需要有一個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要明確其職、責、權。
專家表示,預防腐敗不能只是喊口號,必須更加深入地研究現實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工作。預防不同於懲治,很多工作都是著眼於長遠,短期內可能見不到明顯的效益,反映在腐敗案件的發案率上,短期內還會維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社會各界對於預防腐敗部門的作用,要有一個客觀、中肯的評價。同時,預防腐敗部門在工作上,一定要克服浮躁情緒。預防腐敗工作不是做給領導看的,而是從國家的發展大計出發,本著對民族、對國家和社會負責的態度來做,因此要腳踏實地,從每一個案件中看到哪裡有問題,制度上哪裡有漏洞,這樣才能最終把腐敗犯罪的比例降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