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條約》(Lisbon Treaty)是在原《歐盟憲法條約》的基礎上修改而成,又被稱為“簡化版歐盟憲法條約”。與原《歐盟憲法條約》相比,《里斯本條約》內容更為簡化。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設立常任歐盟理事會主席職位,取消目前每半年輪換一次的歐盟主席國輪替機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連任。
2、將目前的歐盟負責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和歐盟委員會負責外交的委員這兩個職權交叉的職務合併,設立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一職,全面負責歐盟對外政策。
3、將更多政策領域劃歸到以“有效多數表決制”決策的範圍,以簡化決策過程。司法、內政等敏感領域的一些政策也將以“有效多數制”表決,成員國不再能“一票否決”。但在稅收、社會保障、外交和防務等事關成員國主權的領域,仍採取一致通過原則。
4、各成員國在“有效多數表決制”下的加權票數重新調整,2014年至2017年之間逐步實行。
5、以“雙重多數表決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數表決制”,即有關決議必須至少獲得55%的成員國和65%的歐盟人口的贊同,才算通過。新表決制將在2014年開始實施,到2017年之前的3年為過渡期。
6、從2014年起,歐盟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將從27名減至18名,委員會主席的作用將加強。
7、歐洲議會的權力將增強。此外,議會的議席數將從目前的785席減至750席,一些國家所占議席數將根據其人口數量作出調整。
8、成員國議會將在歐盟決策過程中發揮更大作用。例如,如果一項歐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員國議會的反對,將返回歐盟委員會重新考慮。
9、新條約將確認《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對各成員國的法律約束力。但英國和波蘭獲得部分豁免,以免其國內的一些法律與憲章有抵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