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5月13日電/外傳有意爭取桃園縣長提名的民進黨中常委羅文嘉最近造勢不斷,他4月30日向“經濟部”申請預查保留“二次黨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二次黨外雜誌社有限公司”、“貳次黨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貳次黨外雜誌社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稱案,因“經濟部”商業司認為,“黨外”一詞有易使人誤認屬政治公益團體,或與政治性公益團體有關之虞,因此依公司法駁回。
羅文嘉今天上午再度率志工到“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登記。商業司代理司長高靜遠昨日建議,若羅文嘉對商業司的行政處分不滿意,可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商業司表示,依公司法第一條規定,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第18條第 4項規定,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高靜遠透露,民進黨執政時期,也有人以“台獨”為名稱申設公司,商業司同樣依公司法第18條第 4項規定予以駁回,並與申請人充分溝通,獲得理解。他說,“歷史不能遺忘,經驗必須記取”,商業司是基於相關案件前例,做相同處理。
台灣《聯合報》報導,商業司科長曾碧雲說,依國情及政治民主化歷史演變沿革,“黨外”一詞在一般社會通念認知上,是指在野人士推動民主政治運動,涉屬有類似政黨意涵的非正式政治性公益團體;有易於使人誤認屬政治公益團體,或與政治性公益團體有關之虞。
高靜遠在記者會上表示,事實只有一個,真相沒有兩個版本;剪裁扭曲的事實,只會創造扭曲的真相。
他說,商業司的公司名稱預查表明明白白記載審查結果,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公益團體有關的名稱,與報載所謂違反黨派、社會善良風俗完全無關。
高靜遠進一步表示,依“最高法院”判例,公司特取名稱具有名稱專用權,“黨外”一詞在台灣民主政治運動進程中具一定的重要意義。若公司名稱可用“黨外”,則“黨外”一詞為 1家公司獨享、獨占、獨用,“這樣是不是合情、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