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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民事判決 經相互認可後具同等效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5-14 11:14:05  


  中評社台北5月14日電(記者 李仲維)在兩岸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後,大陸今起認可台灣法院民事判決,並具有同等效力。台灣“陸委會”表示,大陸法院作成的民事裁判,經由台灣法院依照台灣法律規定,並在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下,經過認可程序,才能在台灣進行執行程序,才具有執行力。 

  由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今天起開始生效,《補充規定》明確申請認可的台灣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傳統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海事等糾紛案件作出的判決。無論上述哪一類民事案件,均可依據《規定》和《補充規定》申請認可。

  “陸委會”表示,現行兩岸條例第74條已有認可大陸民事裁判之規定,而兩岸透過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律定雙方相互認可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的原則,是希望進一步制度化兩岸司法互助相關事宜,並且在各自法律基礎上去落實,以進一步保障民眾的權益。

  “陸委會”指出,大陸法院作成的民事裁判,依兩岸條例第74條的規定,是採取認可制。換言之,大陸民事裁判必須經由當事人向台灣法院提出認可聲請,並由法院依照台灣法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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