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5月19日電/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今天出庭證稱,雖然“國務費”核銷資料中出現吳淑珍親戚奠儀,但婚喪喜慶似乎不在特別費禁止使用的規定範圍內,應仍屬依法使用。
中央社報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費案”,今天由陳鎮慧的律師林達傑詰問馬永成,釐清“國務費”使用及核銷細節。
馬永成表示,陳水扁曾跟他說過,吳淑珍要扮演部分公務角色,但沒有編列相關預算,因此可以動用“國務費”,他“應該有”指示過陳鎮慧,可讓吳淑珍動用“國務費”,除此之外,他沒有對陳鎮慧就“國務費”作出任何具體指示。
律師林達傑問馬永成,吳淑珍親戚奠儀以及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夫婦的台南機票以“國務費”支應,是否算因公支出。
馬永成表示,由於“總統”職務特殊,公私分際不易,因此應以有無“依法使用”做為判斷標準。他認為“國務費”有特別費性質,而婚喪喜慶似乎不在特別費禁止使用的規定中。至於機票部份,由於涉及機票如何取得、有無因公出差等因素,他無法判斷。
此外,馬永成表示,自己當時在“總統府”是政治幕僚而非行政幕僚,加上沒有會計專業背景,因此當陳鎮慧說必須要在核銷單上簽名是會計處的要求時,雖然不是常態,但基於信賴陳鎮慧的立場,他才簽名;馬永成並認為,他與陳鎮慧其實都是“國務費案”的受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