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最高法: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嚴重損害了中國形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5-26 11:43:12  


  中評社北京5月26日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假藥、劣藥犯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並嚴重損害中國在國際社會的形象。熊選國表示,明星為假藥作代言人,如果明知故犯,會以共犯處理。

  國新辦5月26日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等介紹了《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台的必要性和背景,並答記者問。

  熊選國介紹說,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嚴重危害藥品行業的整體發展和市場正常秩序;三是嚴重損害我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形象。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為了強化法律適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有關問題作了司法解釋,隨著形勢發展,該解釋難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問題出台專門的司法解釋。”熊選國表示。

  對於明星代言行為,熊選國表示,從司法解釋角度來看,首先還是提供廣告宣傳這樣一個行為的定位問題。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是故意犯罪,構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為前提的。所以對於明星的代言行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符合《刑法》規定,作為共犯處理是可以的,但是這個前提很重要。

  熊選國說,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大局。中央多次提出,要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近年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違法犯罪行為比較嚴重,發生了多起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的大案。例如2006年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制售假藥案、2006年安徽華源公司假欣弗案、2006年假避孕藥品案、2007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