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26日電/日本最高法院26日就兩起侵華日軍遺留化學武器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中國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賠償的訴訟請求。至此,兩起歷時均超過10年的訴訟以原告方敗訴告終。
新華社報道,這兩起訴訟分別開始於1996年和1997年。1996年12月,13名侵華日軍遺留化學武器的中國受害者及死者家屬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賠償2億日元。2003年9月,東京地方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日本政府在處理中國遺留化學武器問題上態度怠慢,未盡到防止造成傷害的義務,判處日本政府向原告賠償1.9億日元。但2007年7月,東京高等法院在二審判決中卻以不能認定日本政府未向中國提供相關信息與遺留化學武器傷人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為由,改判原告敗訴。
1997年10月,另外5名侵華日軍遺留化學武器中國受害者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賠償8000萬日元。2003年5月,東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日軍在中國遺留化學武器對人造成傷害的事實,但以日本政府難以在主權不能涉及的中國回收化學武器為由,駁回原告訴求。2007年3月,東京高等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二戰期間,侵華日軍在中國遺留了毒氣彈等大量化學武器,這些武器的意外爆炸和毒劑泄漏導致許多中國居民死傷。由中國受害者在日本提起的侵華日軍遺留化學武器訴訟案到目前為止共有4起,除上訴兩起已經結審外,還有兩起在東京地方法院進行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