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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朝鮮威脅 韓國將納入美國“核保護傘”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6-01 14:18:10  


美國通過首腦會談推進明文規定向韓國提供核保護傘尚屬首次,因此意義重大。
  中評社北京6月1日電/據悉,本月16日在美國華盛頓舉行的韓美首腦會談上,將明文規定美國向韓國提供核保護傘(Nuclear Umbrella)。

  韓國《朝鮮日報》報道,青瓦台(韓國總統府)一位高層負責人5月31日表示:“將討論在此次韓美首腦會談上明文規定核保護傘問題。雖然不知道採用共同聲明的形式還是聯合公報的形式,但(工作人員)應該會向著明文規定(提供核保護傘)的方向進行協商。”核保護傘是依靠核武器擁有國的核戰鬥力獲得安全保障,美國自1978年以後每年都通過韓美防長會談(年例安保協定會)共同聲明重申對韓國提供核傘保護。但是,通過首腦會談推進明文規定這個問題尚屬首次,因此意義重大。

  首先,這一動向是旨在遏制朝鮮使用核武器的強有力警告。另外,朝鮮進行第二次核試驗以後,韓國國內對安全問題的不穩定氣氛逐漸擴大,而且,韓國社會中有人主張說,為了應對朝鮮擁有核的情況,韓國也應該擁有自衛的核武器。韓國國內的這種氛圍可能也產生了一定的作用。韓國政府一位有關負責人表示:“就美國而言,不僅要阻止朝鮮擁有核,而且還要阻止核向韓國和日本擴散。”

  美國總統奧巴馬在朝鮮進行第二次核試驗的第二天,即上月26日同韓國總統李明博通電話時曾表示:“我想明確地告知韓國國民,美國的軍事力量和核傘保護範圍非常廣,可以保護韓國,而且非常堅固。”30日在新加坡舉行的韓美防長會談上,美國國防部長羅伯特-蓋茨再次向韓國國防部長官李相熹轉達了歐巴馬的立場,他表示:“美國的軍事力量和核傘保護範圍非常廣,可以保護韓國,而且非常堅固。”

  關於發生戰爭時向韓國提供核傘保護的具體方案,美國並未透露。韓美兩國此前一直在韓美年例安全協議會共同聲明中使用“核保護傘”一詞,後來在2006年 10月的年例安全協議會上改成“延伸威懾”(Extended Deterrence),這是包括核保護傘在內的全面概念。

  專家認為,從理論上講,使用兆噸級(100萬噸TNT炸藥的威力)核武器的戰略核武器包括在美國核保護傘之內,但考慮到南北接壤的韓半島特殊情況,可能會主要使用100至200公噸(10萬到20萬噸TNT炸藥的威力)以下的戰術核武器。根據2002年制定的美國核態勢研究報告,美國擁有的戰術核武器達 1620枚。分別是用B-2隱形轟炸機、F-15E、F-16、FA-18戰鬥機等運輸的B-61系列的1300枚核彈以及在洛杉磯級攻擊型核潛艇上發射的320枚戰斧巡航導彈。

  這些是在朝鮮先發動核攻擊的情況下美國可能在韓半島優先使用的戰術核武器。據分析,B-61核彈具備0.3至340公噸的各種威力,搭載在B-2轟炸機上的最新型B-61-11經過特殊製作後可以破壞堅固的地下設施,因此可以在攻擊朝鮮地下指揮設施等方面發揮威力。

  在核潛艇上發射的戰斧巡航導彈上搭載的W80-0核彈頭具備5至150公噸的威力,平時不搭載在核潛艇上,但發生戰爭時會在30天之內搭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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