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3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富權的文章說,在接任民進黨主席時曾聲稱要率領全體黨員“走出一條沒有陳水扁的路”的蔡英文,除了是因為民進黨已經在野,無法接觸到行政資源,及蔡英文本人的道德本質還算不賴,因而沒有繼承陳水扁的貪腐基因之外,一年來的言論行為表現,其實就是一個活脫脫的“女陳水扁”。實際上,她不但不敢與陳水扁作出切割,而且還在政治行為上事事處處摹仿著陳水扁。其中把“公投”當作是政治鬥爭工具,就把陳水扁的思維方式和手法手段學得維肖維妙。
文章說,實際上,陳水扁在八年任期內,為了推動他的“台獨”分裂政治路線,並意圖藉“公投綁大選”獲取選戰紅利,連續發動了三次“公投”,並提出了六道公投題。而蔡英文為了推動其“去中國化”政治路線,阻攔兩岸經濟合作的洪流,以兩岸即將簽署的“ECFA”有邁向“一中市場”的嫌疑,因而涉及到“主權”問題為由,聲稱必須由全體人民透過“公投”來作決定。由此,她以民進黨的名義,決定發動“反對ECFA公投”,並下令由民進黨組織網絡徵集發動“公投”所需要的公民連署人數,要求在六月間完成第一階段連署任務。
《公民投票法》規定,如是由公民提案“公投”,應以最近一次“總統”選舉選民總數的千分之五以上提案,連署人數則應達百分之五以上。成案後,“中選會”應於“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一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投”,並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時進行。而二零零八年“總統”選舉的選民總數約為一千七百三十多萬人,千分之五以大約為八萬六千五百人,百分之五則為八十六萬五千人。按以往經驗,民進黨要發動八萬多人“提案”十分容易,能成功地徵集到八十六萬名選民對“公投案”的連署,也並不困難。並不困難。
而從民進黨過往三次發動“公投”的實踐看,民進黨顯然是並不滿足於這剛跨過“門檻”的八十六萬連署數字的。因既然要玩政治遊戲,就要玩大些,一來可壯大“氣勢”,二來也可提高“公投案”能獲通過的保險系數。因此,民進黨對“反對ECFA公投”核心連署人數的要求,至少應能達到前三次“公投”的一百多萬人。但這是成案之後的事,目前的首要任務就是首先能跨過“公投”成案的“門檻”,亦即徵集到八萬六千多人連署,這可能就是蔡英文所提的“第一階段連署”。由於蔡英文已決定,並不打算將“反對ECFA公投”與年底的“三合一”選舉綑綁一起進行,故估計是要選擇更好的時機,甚或是進行“公投”單獨進行的“試驗”,因而這項“公投”的實施並無“時間表”,就可以有充足的時間來徵集連署人數,以求徵集到高於民進黨以往三次發動“公投”的連署人數,甚或是達至“公投案”獲得通過的“門檻”人數--四百三十二萬票,以爭取能有過半選民領“公投票”,並有過半已領“公投票”選民“反對ECFA”主張投贊同票。倘民進黨的“反對ECFA公投案”獲得通過,那就無論是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前景,還是對台灣島內的政治生態,都是災難性的。
文章說,實際上,按《公民投票法》規定,倘“反對ECFA公投案”獲得通過,“行政院”就須在三個月之內,依照“公投創制立法”原則,研擬相關法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則需在下一會期休會之前完成審議程序。如果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完成立法程序,或所通過的法律的內容違反“公投創制”的立法原則,則將會構成“違憲”。因此,屆時國民黨即使是在“立法院”擁有絕對的控制權,也無法攔阻“反對ECFA法案”,否則就是“違憲”,馬英九必須下令解散“立法院”,重新選舉。屆時國民黨未必能像二零零八年一月那樣,獲得選戰佳績。倘“立法院”膺服於“公投創制立法”原則,違心地通過“反對ECFA法案”,馬英九也須在十天內簽署頒行。倘馬英九認為該法案與自己的政治主張相悖,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得核可“行政院”在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但在覆議後仍有二分之一以上“立委”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即應接受該法案,否則就須辭職,從而掀起“憲政風暴”甚至釀成“憲法危機”。
因此,為今之計,就是必須設法使“反對ECFA公投案”過不了關。因為“ECFA”是兩岸之間的事,因而這個抵制任務,也應由兩岸共同承擔。大陸方面可做並應做的,就是繼續加大兩岸經濟合作力度,並繼續向台灣人民送出“大禮”,促使台灣經濟在已復甦的基礎上進一步繁榮,讓台灣人民能夠恢復有高質的生活水平。既此,台灣民眾自然會理解和認同兩岸經濟合作的好處,在“反對ECFA公投案”付諸“公投”時,就自然而然地投下反對票,或是干脆不去領、投票,讓“反對ECFA公投案”像民進黨前三次所發動的六項“公投案”那樣,首先就過不了“領票關”,更遑論能跨得過“通過門檻”。
其次,是馬英九團隊應充分發揮執政優勢,加大正面宣傳“ECFA”的力度,讓台灣民眾都明僚“ECFA”只是一個經濟協議,不但沒有傷害到台灣地區的“主權”,而且還對台灣的經濟發展和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大有好處。另外,馬英九團隊所掌握的“中選會”,堅決抵制民進黨要將“ECFA公投案”與公職選舉綑綁在一起進行的意圖,使民進黨一要藉公職選舉抬高“公投票”的領、投票率,二要藉“公投案”拉高該黨提名候選人的得票率的圖謀,不能得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