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與政治特區
2002年11月,深圳居民咼中校以“我為伊狂”為網名,分別在人民網“強國論壇”和新華網“發展論壇”上貼出了《深圳,你被誰拋棄》的長文,通過網路廣泛傳播,經《南方都市報》報導後,在深圳乃至全國引起了極大的反響。時任深圳市市長于幼軍跟作者進行對話。2003年7月,國務院調研組到深圳調研,邀請作者參加了座談,並將部分內容寫成內參送交北京高層。
但這在今天看來,這都只是深圳作為經濟特區的垂死哀鳴。今日的中國,已經掌握了生產日用品的先進技術,並且已培訓了大量世界經濟信息的現代經營管理人;它不愁資金、不愁市場、有大量外匯,最初成立經濟特區的目標已經超額完成。連最成功的經濟特區深圳,也已光榮地完成了它的歷史任務,只能以一個正常的城市運作。去年深圳市長許宗衡坦承,現在特區已經不特。
但是有一點,到今天還是有效的,就是中國在不斷改革開放,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中,設置某種方式的試驗場還是有利,因而十分需要的。去年底國務院通過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給予廣東許多“先行先試”的政策,也是這個思路的體現。但是最能海闊天空地廣泛作“先行先試”的,說到底,只可能是“一國兩制”下實行“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建立特別行政區,並制訂基本法以給予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在各方面(除國防及外交)實行高度自治。據此,香港和澳門在回歸之後,分別於1997及1999年建立為特別行政區。根據兩地的《基本法》,在單一制國家體制之下,特別行政區政府被授權享有許多比聯邦制之下的州政府更大的自治權。包括:特別行政區可實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制度。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在不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終審權。特別行政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聯繫,簽訂雙邊和多邊經濟、文化、科技等協定,參加各種民間國際組織,自行簽發出入本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等等。
鄧小平在1983年6月26日提出,未來中國大陸和台灣統一以後,台灣將以特別行政區的方式管理,但比香港和澳門更具有自治權:如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等。但由於這一建議與台灣當局的觀點衝突,而台灣民間也存在許多反對的輿論。
在“(經濟)特區不特”的環境下,真正可以長期享受特殊優惠政策的,就只有香港和澳門這兩個特別行政區。大概因為這緣故,“特別行政區”已經習慣地被稱為“特區”。這第二輪特區的建設,正在開始進行。2006年開始的國家“十一五” 規劃,香港和澳門首次被粗略地列入。“十二五” 規劃正在制訂中,香港和澳門都力爭全面進入規劃的視野中,與國家的發展協調同步前進。而如我上月的分析:在重拾“九二共識”,並朝現在的軌跡發展下去,一個事實上的“一國兩制”格局,已經開始在台灣成型。在改革開放的前30年,經濟特區作出了無可取代的貢獻。可以斷言,在今後好一段時期,香港和台灣這兩個“新特區”將接棒上場,繼續作先行先試的試驗場;在後金融海嘯的新國際政經環境中,香港和台灣更有如中國經濟發展的兩隻強而有力的翅膀,不停的拍動,帶領整個民族騰飛至前所未有的高度。這一內外嶄新的形勢,至今仍未有人探討。本文且作拋磚引玉的嘗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