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2日電/日前,經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檢察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原東北電網有限公司哈爾濱超高壓局局長王明軍等人,分別被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以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等刑罰。
黑龍江晨報報道,2004年4月,王明軍擔任東北電網有限公司哈爾濱超高壓局局長後,為了侵吞國有資金,並以提高班子成員獎金幅度,增加職工福利待遇名義,既任局長又兼任華辰電力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華辰公司)董事長的王明軍決定,由該局副總工程師兼華辰公司總經理的崔炎具體實施。2004年至2008年3月,王明軍編造施工項目與華辰公司簽訂虛假工程合同13份,套出國有資金1000餘萬元至華辰公司。該公司運用虛假發票、虛開支出等形式,將華辰公司賬內款套出形成賬外資金2200餘萬元。
2005年至2008年間,王明軍經與原哈爾濱超高壓局領導班子決定,以發獎金的形式,將華辰公司賬外資金75萬元分四次私分給班子成員。其中王明軍分得19萬元,該局副局長王濱烈分得15萬元,該局副總經濟師兼華辰公司總經理崔炎分得6萬元,該局總工程師崔景圖參與了2007年、2008年兩次私分公款,其個人分得6萬元。
2007年至2008年間,王明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每月給自己發獎金1萬元的形式,從華辰公司賬外資金中分兩次共提取24萬元。其中12萬元用於購買基金,另外12萬元,在2008年4月檢察機關開始調查此案時,在轉移贓款過程中丟失,因害怕被查沒有報案。
2005年11月17日,王明軍指使該局時任綜合部主任崔景圖,讓其從保管的賬外資金中,分兩次給王明軍個人銀行卡中匯款8萬元。王明軍用此款購買了個人基金。
2005年12月至2008年3月,王明軍從本單位綜合部副主任梁某手中保管的24萬元賬外資金中,分八次陸續取走23萬餘元,將其中18萬餘元據為己有。
崔炎擔任華辰公司總經理期間,在經辦將華辰公司賬上資金通過其他單位開具假發票將款套出的過程中,以加大稅率給開具假發票單位稅款的名義,私自截留75萬餘元用於個人炒股。
2005年至2008年期間,王明軍與班子成員研究決定,從華辰公司賬外資金中,以單位的名義,35次給該局全體職工用分紅、發獎金、福利等形式,私分國有資產890餘萬元。
2008年5月6日,在得知紀檢部門調查此案時,崔炎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並揭發檢舉了王明軍等人的涉嫌犯罪事實。
2009年3月,王濱烈不服一審做出的判決,並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審理後,遂做出終審判決:以王明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4年;罰金10萬元。崔炎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罰金10萬元。崔景圖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罰金2萬元。王濱烈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罰金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