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6月23日電/扁女陳幸妤昨天為偽證案前往台北地檢署出庭,不過應訊失策。她遞陳報狀自曝將前往美國留學一年,請求解除境管處分,但狀子卻成了呈堂證據,檢方認為依照陳幸妤生涯規畫,會阻礙偽證案偵查,因而下令其限制出境。
台灣《聯合晚報》報導,陳幸妤的陳報狀指出,“自今年8月起,將帶著大兒子趙翊安、二兒子趙翊廷赴美國進修,為時一年以上,已申請到美國紐約大學的植牙課程,也辦好留學簽證”;為取信於檢察官,她另狀附留學簽證,入學通知書等資料,希望檢察官成全,解除對她的境管處分。
不料,檢察官審閱後卻認為,陳幸妤觸犯的雖不是重罪,但她自承將遠赴美國一年,且她的新生涯規畫預計8月就要展開,即使其涉及的偽證罪由地檢署快速偵結,未來如果案件起訴,還有法院審判的時程問題,“案子幾無可能在距今僅一個多月內即完全告確定”,因此對她採取比境管更嚴厲的限制出境處分。
針對外界質疑“為何被告到案認小罪反而付出更大的代價?”、“是否鼓勵被告不認罪?”台北地檢署上午表示,法律上沒有小罪就不必限制出境的規定,實務上,只有因小罪聲押失敗不得抗告的前例,限制陳幸妤出境,最主要目的是保全案件能夠順利偵查。
關於陳幸妤被限制出境後,短期內,攜子留學夢碎,但在法律上而言,也非窮途末路,依法,她可以就限制出境的處分,向台北地院聲請解除,由法院裁判是否准許,不過,實務上能成功的例子並不多見。
例如,特偵組過去偵辦“華揚史威靈掏空弊案”原於2008年3月17日約談公司董事長郭清江,但因傳票未能送達,在首次庭期到期前的3月13日、14日先行限制郭出境,復於3月21日郭到案後,口頭諭知他被限制出境,郭清江兩度行使“準抗告權”,抗議偵查作為,但被法院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