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4.66 0.65%]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共同制定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銀監會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貿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試點企業和商業銀行的行為,防範相關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允許指定的、有條件的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以人民幣進行跨境貿易的結算,支持商業銀行為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三條 國務院批准試點地區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試點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試點企業,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最終確定試點企業名單。在推薦試點企業時,要核實試點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實身份,確保試點企業登記注册實名制,並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各項規定。試點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依法處罰,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調控、防範系統性風險的需要,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進行總量調控。
第六條 試點企業與境外企業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可以通過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也可以通過境內商業銀行代理境外商業銀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
第七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已加入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並進行港澳人民幣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可以作為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服務。
第八條 試點地區內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境內結算銀行),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有關規定,可以為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