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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機場原董事長李培英(資料圖) |
中評社北京7月6日電/首都機場原董事長李培英被判死刑立即執行案,山東省高級法院於7月6日上午9時宣判,駁回李培英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財經網》報道,此前,2009年2月10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培英犯有受賄罪和貪污罪兩項罪行。
2000年至2003年,李培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借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委托理財之機,先後三次私自從理財公司轉走理財金累計8250萬元,歸其個人使用或實際控制,構成貪污罪。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李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在資金拆借、銀行貸款擔保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錢款共計折合2661萬餘元,構成受賄罪。
一審法院認為,李培英受賄2661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索賄情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貪污款高達8250萬元,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貪污贓款已全部退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兩罪並罰,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一審宣判後,李培英不服判決,於2月19日向山東高院提起上訴。山東高院於3月17日二審開庭。李的辯護律師在二審法庭上曾極力辯護,力求保住李培英一命。當日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李的辯護律師在庭審上辯稱,李培英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並沒有給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因為其貪污罪名所涉款項都以撤資等形式收回公司的賬上。其受賄行為也並沒有給公司造成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李培英已經全額退還貪污和受賄的所有贓款。同時,其家屬已經代其主動退贓,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被告人親屬應被告人的請求,或者主動提出並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願代被告人退賠部分或者全部違法所得的,法院可視為被告人主動退賠,酌情從寬處罰。所以,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律師還提出,李培英有自首和立功情節。根據李培英的供述,其為求生,其曾向中央紀委自首了受賄2600萬元的罪行並檢舉了其他案件的重要犯罪線索。山東檢察院也曾認可了其良好的自首態度,有檢舉之功和退贓的表現。但是,後來的起訴意見書並沒有反映自首和檢舉的情節。律師認為,李培英為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的發展做出巨大貢獻,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交待受賄事實,有自首情節,所以請法院從輕處罰。
不過一審法院認為,李培英是否曾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不影響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二者不能相互折抵。
以上辯護均未獲得支持。7月6日上午,山東高院用時約30分鐘宣讀了終審裁定,駁回李培英上訴,維持一審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
根據中國的法律,死刑判決終審後,須報請最高法院進行死刑複核,由最高法院作出核准的裁定、判決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如果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如果原判認定事實或者法律適用不完全準確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如果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