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0日電/據巴西南美僑報/巴西僑網報道,7月2日下午3時,巴西總統盧拉在巴西利亞司法部簽署了對非法移大赦令,該法令於當日正式生效。此大赦法案由華裔國會眾議員威廉巫提案,法案在國會審議前後兩年中,得到許多政界人士的支持。《南美僑報》於7月9日刊登大赦法案細則,以便於華人了解如何辦理申請兩年臨時居留證。
法案細則如下:
2009年7月2日第6893號政令
2009年7月2日11961號法令關於非法居留巴西國土外國人申請臨時居留的規定及其他細則。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84條條款第4節規定,經審批後簽署頒布2009年7月2日第11961號法令。
政 令
條款一 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有意獲取巴西臨時居留身份者,應於2009年7月2日11961號法令公布後一百八十天之內,前往聯邦警察辦事處填報臨時登記申請表並隨申請表附上下述文件:
Ⅰ - 付款證明原件:
a) 外國人身份證手續費31.05黑奧;
b) 登記費64.58黑奧;
Ⅱ - 巴西及原籍國無犯罪證明。
Ⅲ - 2009年2月1日之前入境巴西的證明以及其他可供管理部門核實的有效文件。
Ⅳ - 任何一款下述指明的文件。
a) 護照或同等旅行證件之公證複印件;
b) 由申請人原籍國駐巴西外交機關或領事館發出的國藉證明;
c) 任何可供管理部門核實申請人個人資料的有效身份證明;
Ⅴ - 兩張3X4公分彩色近照。
§1°根據法律規定,外國人的姓名及國藉需與所持護照或同等旅行證件所載相符。
§2°第Ⅳ節所要求的文件中若不具父母親姓名者,應由外國人原籍國外交機關出具證明或提交出生證明佐證,有關證明應經由法定翻譯全文翻譯並經巴西駐外機構認證。
條款二 如符合條款一所規定的條件者,提出申請的外國人將可領到一份臨時居留登記證明,其有效期到取得外國人身份證後失效。
條款三 外國人身份證為個人所有,與持有人的年齡無關,並按照巴西境內其他居民現行使用的身份證樣式製造,身份證有效期兩年,自提出申請當日起計算。
條款四 外國人身份證到期前九十天,持證人可親自前往聯邦警察辦事處申辦永久居留,並應出具外國人身份證原件,若沒有者則應出具臨時居留記錄原件,以及下述文件。
Ⅰ - 所從事職業或合法工作或足夠維持家庭生活的個人資產的有效證明;
Ⅱ - 依據刑法提出聲明:
a) 沒有拖欠國家社會保險局債務的聲明;
b) 最近兩年之內出境次數,具體說明出入境日期以及前往地,以證明在獲得臨時居留權後兩年之內沒有超過連續九十天離開巴西;
c) 在巴西及外國均沒有受到刑事起訴或遭到刑事判決;
Ⅲ - 居住地公安機關發出的無犯罪證明。
Ⅳ -無拖欠 聯邦稅務機關及聯邦政府債務之證明,可在巴西聯邦稅務局網站辦理。
Ⅴ - 辦理外國人身份證的手續費31.05黑奧的付款證明原件;
Ⅵ 兩張3X4公分彩色近照。
條款五 前往聯邦警察辦事處申辦臨時居留轉變為永久居留,新的外國人身份證有效期限將按照1985年1月23日2236法令第2條款規定確定。
條款六 外國人提出的資料經查明為偽造者,在法律規定的刑罰之下,其臨時或永久居留權隨時會被取消。
§1°有關調查工作將由司法部主持,通過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嚴加審理。
§2°相關當事人在接獲通知,或未能尋獲當事人情況下登報通知之後六十天之內,當事人可提出上訴,逾期者權力作廢。
§3°有關§2°所述的上訴申請應提出所需文件作為申訴的理由。
§4°臨時或永久居留被取消後,其外國人身份證即被收回,其登記亦會被取消。
條款七 被驅逐或危害公眾利益之外國人,不准獲取臨時居留或轉變成為永久居留,建議在作出決定時應審慎考慮。
條款八 依照2009年7月2日11961法令規定申請臨時居留者,應以聲明方式通知放棄辦理合法移民程序,司法部將自動認為撤銷申請。
補充:有關申請合法移民程序不應視之為申請延長臨時居留期限。
條款九 司法部負責執行2009年7月2日11961號法令。
Ⅰ- 有權批准臨時居留以及轉變為永久居留的申請;
Ⅱ- 對遺漏或特別事項作出指示及決定;
Ⅲ- 確定執行本政令的所需程序;
條款十 該法令於公布當日起即時生效。
巴西利亞2009年7月2日
巴西聯邦共和國總統 魯 拉
司法部長 傑 洛
外交部長 阿莫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