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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文件說,該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幹部行為規範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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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7月13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2日公佈了最新規定:官員決策嚴重失誤,群體性事件處置失當,濫用職權違法行政等7種情形之一者,將被問責。
這份名為《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文件說,該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幹部行為規範的重要舉措。
免職者1年內不可“官復同職”
據新華社報道,《暫行規定》已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全文共4章26條。《暫行規定》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及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1年內不得重新擔任同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黨委可按他們一貫表現及特長,酌情安排當職務,1年後如重新擔任原任職位相當的職務,需徵詢上一級黨委組織意見。
《暫行規定》指出,官員被問責後,上級將派專人與被問責官員談話,並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後續工作。被問責的官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三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 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七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