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4日電/新疆社會科學院中亞研究所所長潘志平表示,由於中國沒有反恐法,在“7.5”事件中幕後策劃、煽動者可能逃脫法律的嚴懲。
《大公報》報道,在事件中直接從事打砸搶燒殺的嫌犯將會依法受到嚴懲,但中國目前尚無反恐法,在幕後策劃、煽動這起事件,並未直接參與打砸搶燒殺犯罪行為者可能逃脫法律的嚴懲。
潘志平說,目前中國關於恐怖主義的適用法律是刑法的120條和121條。
中國刑法120條規定: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它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另外,中國刑法第121條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潘志平表示,根據刑法規定,在此次事件中,策劃、利用網絡造謠、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上街、製造騷亂的三股勢力分子沒有嚴懲的法律規定。
他說,2003年12月,中國公安部公布第一批“東突”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名單,公布了幾條對恐怖組織的認定標準,“但從法律角度看,這僅僅是執法機關自己的認定,而不是立法機關通過立法方式確定下來,其效果和單位通知無異。”
美、法、澳洲、日本、英等國都已通過反恐法,嚴懲宣揚恐怖主義思想、在幕後鼓動恐怖行徑的行為。
潘志平說,近年來“東突”等恐怖分裂勢力已成為中國大患,應及時制定反恐法,使從事恐怖分裂活動的分子都能依法嚴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