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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餘元。 |
中評社北京7月15日電/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新華社報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陳同海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轉讓土地、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餘元。案發後,陳同海退繳了全部贓款。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同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陳同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鋻於陳同海在因其他違紀問題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賄事實,具有自首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此外,陳同海還具有認罪悔罪,檢舉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為查處有關案件發揮了作用,以及積極退繳全部贓款等酌情從寬處罰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