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改革開放歷史進程
一、初創奠基和改革開放局部推進階段(1978~1985年)
1979年7月,中央批轉廣東省委、福建省委關於對外經濟活動和靈活措施的兩個報告,決定在深圳等沿海城市試辦特區。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這標誌著深圳等經濟特區的正式建立。
這一時期的改革主要特點是局部改革、單項突破,以開放促改革。這些改革衝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為特區對外開放和建設的發展掃除了一定障礙,並對全國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產生了示範效應。
二、經濟轉型發展和改革開放全面推進階段(1986~1992年)
從1986年開始,深圳特區進入了在計劃經濟體制之外發展外向型經濟和全面進行市場取向經濟改革的新階段。
這一時期的改革體現在兩大方面:對外利用外資和技術興建基礎設施,通過擴大招商引資力度,發展“三來一補”企業(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及補償貿易的統稱)和“三資”企業;對內全面推進市場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包括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金融體制改革、國有土地傳統管理體制改革等。
三、增創新優勢與跨越式發展階段(1993~2002年)
以鄧小平南方談話和黨的十四大為標誌,深圳經濟特區由過去主要依賴中央賦予經濟特區的優惠政策,轉變為主要依靠提高素質,增創新優勢。
深圳提出了在全國率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圍繞這個目標,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市場體系、轉變政府職能、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法規體系等方面繼續進行大膽探索,從而初步形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
四、深化改革開放和全面發展階段(2003年至今)
黨的十六大以來,深圳提出建設“和諧深圳”、“效益深圳”的目標,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
深圳繼續深化經濟和行政體制改革,同時開始推進社會和文化領域的體制改革。一方面,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另一方面,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成立行業協會服務署改革辦公室和市政府服務大廳,推行電子政務等,改革重大投資項目審批制度,加快建設現代服務型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