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2日電/香港證監會、金管局及16家分銷銀行今天共同公布達成協議,分銷銀行將會向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雷曼兄弟迷你債券。
根據分銷銀行與證監會及金管局的協議,分銷銀行在不承認任何責任下,同意以下方案:分銷銀行將向每名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建議,分別以相等於該客戶最初投資本金名義價值的60%及70%的價格,向65歲以下及65歲或以上(截至2009年7月1日計)的客戶回購所有尚未到期的迷你債券。
客戶將有權保留迄今收到的所有票息;分銷銀行取回相關抵押品並獲付變現款項後,將視乎所取回的抵押品價值,向65歲以下的合資格客戶支付相當於迷你債券名義價值不多於10%的首筆款項;如果可取回的抵押品價值超逾70%,分銷銀行會將變現所得減去該70%的價值後,再向接納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支付全數餘額;分銷銀行將各自向迷你債券的受託人提供一筆款項,款額相當於其作為上述未到期迷你債券分銷商所得佣金,以協助受託人取回每個尚未到期迷你債券系列的相關抵押品;各分銷銀行立即實施加強的特別投訴處理程序,務求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決有關銷售及分銷其他結構性產品的所有投訴;及為證明分銷銀行致力為投資者提供達到最高操守標準的服務。
每家分銷銀行將會:(i) 委聘經證監會及金管局批准的獨立機構,檢討結構性產品的銷售系統及程序,向證監會及金管局呈交檢討報告,並承諾落實該獨立機構提出的所有建議;及 (ii) 委聘經證監會及金管局批准的具資格第三方,檢討及改善處理投訴的程序,並承諾落實由該第三方提出的所有建議。至於那些先前已就其持有的迷你債券與分銷銀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客戶,將不屬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
然而,分銷銀行已經向金管局承諾,對於那些本應屬回購建議合資格客戶,但卻已經與分銷銀行訂立和解協議的客戶,若他們所取回的和解金額少於他們可以透過是次協議取得的款額,分銷銀行將向這些客戶支付特惠款項,使他們的獲付款項可與是次協議的合資格客戶看齊。
按照有關協議,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金管局亦已通知分銷銀行,由於協議載有迷你債券申索和解的詳細安排,同時針對銷售非上市結構性產品及日後處理相關客戶投訴,詳述銀行應如何落實有效的系統,因此,就涉及已接納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的迷你債券個案,金管局不打算對分銷銀行採取任何執法行動。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具體來說,根據這項協議,持有迷你債券的客戶應可取回相當比例的本金,而分銷銀行亦以銷售迷你債券所得佣金提供財政支援,使香港迷你債券持有人得以盡快取回相關抵押品。有關安排符合分銷銀行及持有迷你債券客戶兩者的利益。此外,協議亦為分銷銀行提供框架,使分銷銀行日後可以達到最高的作業標準,並解決有關其他結構性產品的投訴。因此,證監會深信,這是與分銷銀行解決迷你債券事宜的適當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