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7月29日電/公訴檢察官廿八日以“依起訴書所載”,回應審判長就涉及四案遭起訴的陳水扁科刑刑度意見。依扁案起訴書,當初特偵組是向法院請求,對陳水扁予以“最嚴厲”的制裁,依扁起訴所犯罪名,如果合議庭認定罪名成立,扁最重可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中國時報報道,審判長是在昨日晚間就陳水扁所涉四案,共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款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非主管事務圖利罪,以及違反政治獻金法、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名,詢問檢察官對科刑有何意見。
主要負責論告的檢察官林怡君,當庭回應說“依起訴書所載”。根據去年十二月十二日特偵組偵結起訴書,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陳水扁於就職二任“總統”時,皆依“憲法”四十八條規定宣誓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
但扁的其行為,與上述誓詞完全相左,在“國務機要費案”,甚至教唆部屬偽證、偽造證據,並多次提出虛偽事實掩飾犯行,冀求脫罪,毫無悔意。
在龍潭購地弊案及洗錢案中,極力撇清罪行,甚至推卸罪責予無奈配合的公務員,品行欠佳。又因貪瀆獲取的不法利益龐大,利用公權力牟利過程,嚴重破壞“國家”公務體制的正常運作,危害非輕。
又透過複雜手續洗錢至國外,非動用司法互助,無法追查,犯罪手段惡劣。
貪瀆所得明知是留由陳致中等子女私用,竟以從事國外公共事務為詞狡飾,犯罪後態度不佳,貴為“總統”之尊,非但無法為民表率,甚至貪瀆醜聞,流傳國際,犯罪所生的損害深重,請求法官審酌扁辜負國民付託的程度,依他宣誓誓詞,給予最嚴厲的制裁,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