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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密局:力拓在華從事間諜活動長達6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8-09 17:06:22  


 
  一、經濟保密已成“短板”,亟需加快構建完整高效的保密安全法規體系 

  在長期艱苦卓絕的戰爭年代和鞏固新中國政權鬥爭中形成的保密傳統,一直側重於“保生存、保勝利”的政治秘密、軍事秘密和外交秘密。進入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改革開放新時期以後,《保密法》明確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列入了國家秘密的保護範圍,中央《決定》又專門要求“有效保護經濟和科技領域的國家秘密”,中央和國家機關也陸續制發了一些經濟領域具體保密範圍規定等規章制度。但令人遺憾的是,在思想認識上經濟保密始終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擺上應有的位置,實際工作中也沒有進一步明確法定主體、職責權限和資源投入,保密重心並沒有隨著整個國家的工作重心轉移到“保安全、保發展”上來。特別是有關經濟主管部門經機構改革陸續轉變職能成為行業協會,對國有骨幹企業的行政調控幹預手段逐步弱化;國企改制後一味向“經濟動物”轉化;新組建的國資委主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監管職能,主管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而人手普遍緊缺的保密部門只能集中精力專注於黨政機關和軍工科研生產等重點涉密單位,對國企的經濟保密根本無暇顧及。由此,國企經濟保密主體缺位,客觀上成了幾不管的真空地帶。加之國門初開,我們作為“禮儀之邦”熱情待客疏於防範,對自己的重要事項又缺乏保密價值的科學評估,不懂、不會也不善保密,以致國外早已知悉根本無需保密的事項對內保得煞有介事,而真正關係到行業和國家經濟安全的極有價值的涉密信息卻對外門戶洞開,唾手可得。根據“木桶定律”,如此紙上談兵、放任自流的經濟保密已近乎無密可保,成為我國保密體系的明顯“短板”,疏漏所在,肥水外流,國家經濟安全和利益遭到損害實難避免。 

  因此,必須從頂層設計上重新審視、縝密規劃我國保密法規體系建設,真正構建以根本大法《憲法》為龍頭,以專門法《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國家安全法》為主幹,以各行業與領域《保密規定》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規定》等規章為細節,以《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務員法》、《黨紀處分條例》和新出台《反經濟間諜法》等為制裁依據的完整高效的經濟保密安全法規體系,出台或修訂有關外商管理法律法規,實行外商代理人(機構)注册、審查、監管制度,通過立法嚴格約束日益猖獗的境外利益集團情報竊密活動,並加大制裁力度。而當前正在進行的修訂《保密法》及《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工作,不僅要順應信息公開時代潮流,努力消除定密標準籠統寬泛、涵義模糊、難以操作的積弊,縮小保密範圍,精確保密要點,提高定密層級,實行定密責任人制度,防止濫用定密權,更要順應世界各大國加強情報竊密與反間諜工作和保密法規政策趨向嚴厲的現實需要,明晰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國資委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濟保密工作的應盡義務、職能權限和法律責任,並予以相應的機構、資金、技術、人才配置等資源保障,確實做到縮小範圍和加大力度並重,該放則放,該保全保,越是開放,越要保密,對關係國家經濟安全的商業秘密和情報信息提供全方位、高強度的保護,真正把“保安全、保發展”落到實處。

  二、國企自身“內鬼”頻出,亟需嚴格對大型國企高層的保密監管 

  外患易除,內鬼難防。極少數人貪瀆無恥,人格淪喪,價值觀扭曲,民族自尊心和國家責任感蕩然無存。而位高權重的國企高管一旦淪為“內鬼”,將會給國家帶來極大的危害。這些年,企業放權搞活、政府機構改革、國退民進、國企改制……固然都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題中應有之意,但是決不能因此放任國企高層借機腐敗賣國,里應外合,“量中華之物力,結外國之歡心”,肥一己之私囊!力拓案中洋買辦胡士泰和國內一些大型鋼企高層內外勾結坑害國家經濟安全和利益,與前不久曝出的商務部條法司司長郭京毅案、稀有金屬出口風波等具體手法雖有不同,但性質如出一轍,表明這些不只是個案,而是冰山一角,如不及時查辦,勢必禍國殃民,家底掏空,積重難返。此為盛世危言但絕非危言聳聽!從近幾年已經披露的相關案情看,誰敢設想,各行各業還潛伏著多少類似的案件?誰能統計,已經和還將付出多少個7000億的慘重損失?更加危險的是,這些漢奸“內鬼”在高進低出貴買賤賣、為外商對中國行業龍頭實行斬首式併購大開方便之門撈取不義之財的同時,往往披著經濟或產業精英的外衣,打著經濟全球化利益共享雙方共贏的旗號,欺世惑眾,名利兼收,漸漸形成了抱窩成串的蛀蟲生態群落,形成了賴以生存的價值判斷和利益鏈條,具有毀滅性的巨大能量。 

  因此,國家除了痛下決心、重典治亂、嚴懲內奸、清除蛀蟲以外,還必須多管齊下,從體制和機制上恢復並加強對經濟保密工作的長效管理,約束、規範經濟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研究機構與學者接受境外企業、機構資助的課題研究,嚴禁涉外部門和企業工作人員在外企或駐華商業機構“變相任職”,對國企高層加強保密教育,落實保密制度,科學規範定密,確定涉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合同)和競業禁止等約束性條款,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國企經營層實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與經濟安全保密雙責任制監督考核和獎懲任免,以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並保障國有經濟安全健康運行。要結合貫徹中紀委關於國企領導成員廉潔自律的禁令,加快建立健全國企高層財產公開與子女親屬就業申報制度和道德誠信征信系統,凡財產明顯和合法收入不符者必須受到調查審計,凡親屬子女到可能對正常履行公職產生重大利害影響的外企和代理機構工作的都應主動或責成回避,凡有吃里扒外等不良行為者將被及時記錄在案,並將終身影響其行業與社會價值評判,在生產、經營、借貸、交易和應聘、升職等各方面均受到質疑和限制,直至名聲掃地無法立足,為洩密或出賣經濟情報付出風險、成本遠遠高於收益的慘重代價,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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