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4日電/昨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中共郴州市委副巡視員(副廳級)劉清江受賄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劉清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沒收被告人劉清江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446.3293萬元,違法所得和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252.5903萬元,上繳國庫。
據長沙晚報報道,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06年期間,被告人劉清江利用擔任臨武縣人民政府縣長,臨武縣委書記,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郴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及結算、開礦辦證審批、礦權糾紛處理、項目審批、水電開發、幹部任用和人事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周某某等20人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所送財物共446.3293萬元。其中夥同其妻謝冬桂(另案處理)共同受賄6萬元。此外,被告人劉清江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有1022.1239萬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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