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8月24日電(記者 李仲維)第四次江陳會談預定將要簽署兩岸漁業勞務合作協議,台灣漁業署漁政組科長葉進雄、技正林宗善撰文指出,兩岸漁業勞務合作協商並不等同開放大陸勞工來台。但兩岸簽署協議之後,台灣漁船船主所需支付的僱用成本將相對提高。
葉進雄、林宗善在最新一期的《兩岸經貿月刊》上,以“兩岸漁業勞務合作之必要性”為題發表專文。他們指出,兩岸漁業勞務合作協商,馬政府將在現行“境外僱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的政策前提下,有條件同意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於12浬境外水域協助漁撈作業。
葉進雄、林宗善指出,在人道安全考量下,讓大陸船員隨船進入台灣境內設有岸置處所或暫置碼頭區之漁港集中安置,該等岸置處所或暫置區域,採封閉隔離管制,大陸船員除隨船出海作業或外出就醫外,不得離開該區域,台灣人也不得任意進入;大陸船員亦僅得在暫置區域內從事原本在受僱漁船上作業所需掛餌、補網等整補行為。
葉進雄、林宗善在文章中指出,當前政策未開放引進大陸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工作,“農委會”對於僱用大陸船員管理制度,將採取“境外僱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基本原則,並將仲介業者納入管理,以及研擬相關管理配套措施,讓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之管理制度更臻完備,期使透過兩岸漁業勞務合作協商,共同妥善解決目前所衍生之諸多大陸船員管理問題。
葉進雄、林宗善分析,在優點方面,透過兩岸漁業勞務合作協商,雙方各自建立機制後,可即時掌握派出船員及漁船船主僱用船員信息,並要求大陸方面負起遴派符合台灣需求之船員素質、身體檢查合格等責任;台灣負起漁船船主應支付船員薪資、保險等權益,故漁船船主與船員權益可獲得保障。此外,兩岸漁業勞務合作協商所建立之機制,可供作為後續兩岸漁業相關議題合作之基礎。
在缺點方面,大陸方面可能要求大陸船員比照依就業服務法引進之外國籍船員,可以在陸上工作及自由活動,以及台灣民眾質疑開放大陸勞工來台工作的疑慮。此外,兩岸漁業勞務協商後,漁船船主所需支付僱用成本將相對提高。
文章中指出,台灣開放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大陸船員已超過15年,大陸船員已成為補充漁船船員不足之重要來源,協助台灣漁業產業得以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大陸人民上漁船工作,可改善其家計,對於兩岸人民均互蒙其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