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倒把”將成歷史名詞
據新華社稱,“刪去下列法律中關於‘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並作出修改”。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對我國現行法律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了修改。
根 據 草 案 的 規 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四部法律中有關“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予以刪去並作出了修改。這意味著“投機倒把”這一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名詞將成為歷史名詞,不再出現在我國現有的法律當中。
行政強制法草案
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草案對行政強制執法主體作出嚴格規範
新華社稱,24日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
行政強制法草案于1999年開始動手醞釀,歷經2005年、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增加兩項內容。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正式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設定行政強制須事前論證
草案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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