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1日電/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與子女偽證案,法院今天一審宣判。法官認為4人恐另涉犯罪,無法給緩刑;另外,法官認為陳水扁也涉及與子女作偽證,要求檢察官另行偵辦。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宣判,依偽證罪判刑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1年,依教唆偽證判吳淑珍2年。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俊明表示,4人因符合民國96年減刑條例,且在判決前自白,坦承犯罪,因此刑期各獲減半為6個月、1年,全案仍可上訴。
另外,判決書指出,陳水扁2006年10月27日接受查黑中心訊問時,稱是他本人請陳幸妤等人買東西來送人,錢是由陳幸妤等3人先墊付,東西買回來後,吳淑珍才給他們錢,並拿發票去請領“國務費”。法官認為陳水扁的供述也屬虛偽不實,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