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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中央是意圖虛幌一招,仍在設法保留陳水扁的黨籍,不願與陳水扁作出切割。 |
中評社香港9月15日電/台北地方法院就陳水扁所涉侵佔公有財物、利用職務詐財、偽造文書、收賄、洗錢等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陳水扁各項罪名全部成立,判處無期徒刑,並罰款二億元新台幣,褫奪公權終身。
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富權的文章說,這對標榜清廉、勤政、愛鄉土的民進黨來說,當然是一個沉重的打擊,但就算是如何地“挺扁”,也須按照黨的相關內規作出處置,否則今後就將會成為無組織無紀律的政黨。於是,就有了昨日上午民進黨發言人趙天麟“一審有罪等同除名”的談話,仍是不肯對陳水扁作出“開除出黨”的決定,亦即是民進黨仍不愿與陳水扁進行切割。
趙天麟昨日上午在專門為陳水扁被判刑所涉黨紀處分問題召開的記者會上表示,民進黨廉政委員會已在“扁案”爆發之初的去年十月九日作決議,倘陳水扁一審判決有罪,等同除名。故台北地方法院九月十一日對陳水扁一審判決有罪之日起,廉政委員會的該項決議已經生效,沒有必要再開一次開除處分會議。再加上陳水扁也已於去年八月十五日宣佈退黨,現在陳水扁已不是民進黨員,故黨中央也無法針對不是黨員的陳水扁開除黨籍。但是,未來陳水扁再申請入黨,因為黨紀已經生效了,陳水扁將適用“五年之內不得申請入黨”的規定。
文章指出,如果是不了解民進黨的“黨章”和《紀律評議裁決條例》、《廉政條例》的相關規定的話,趙天麟的上述說法可能真的就可蒙混過關。實際上,表面上看,民進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三條規定,該黨對黨員違紀行為的處分,依輕重種類分為警告、停權、除名等三種。其中,“除名指開除黨籍,被除名者喪失本黨黨籍。”也就是說,民進黨已對陳水扁施予了黨內的最高處分,何況,陳水扁自己也已宣佈退了黨,還要怎麼樣?
然而,按照民進黨的“黨章”第七條決定,“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向其所屬縣市黨部或特種黨部執行委員會聲明退黨。但黨員因違紀案件被移送時,不得退黨。曾經退黨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報請中央黨部核准”。這個條文有三個要點:一、黨員宣佈退黨必須以“書面聲明”為之,並以送交給所屬的一級黨部的執委會作實;二、黨員在被追究刑事或法律責任時,不得宣佈退黨;三、曾退黨之前黨員再行申請入黨,須經中央黨部核准。
而陳水扁去年八月十五日的宣佈退黨,是以口頭為之,亦即未有履行“書面聲明”的法定手續,當然其所屬的一級黨部的執委會也就沒有其“退黨聲明”的案檔存檔。因此,趙天麟所謂“因陳水扁已自行宣佈退黨,已不是民進黨黨員,黨中央無法針對不是黨員的陳水扁開除黨籍”之說,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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