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扁簽同意書之影本。(中評社鄒巧韻翻攝) |
一、要求命令台灣的美國軍事政府,來說明清楚,其與“中華民國總統”之代理關係。
二、說明清楚原告(陳水扁)地位,是在任職“中華民國總統”其間所做所為,其實是當做美國“在台灣代理美國執行官”。
三、命令美國軍事政府,要求現任“中華民國總統”馬先生,停止對原告之所有訴訟,以及恢復他所有的公權等權力,以及廢除他的無期徒刑判決。
四、由本願指定本案之監護人,來協助進行本案所需的調查工作。
林志昇表示,陳水扁控美案是扁在8月25日在看守所簽下同意書後,轉交美籍律師處理,已在9月21日正式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