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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峰會已同意所有主要金融中心在2011年前都將採用新巴塞爾協定(Basel II)標準,但是還有許多具體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 |
中評社北京9月28日電(評論員 譚小芬)G20第三次金融峰會于9月25日在匹茲堡閉幕,峰會圍繞宏觀經濟政策、金融改革和全球經濟再平衡等一系列問題進行了廣泛討論,並通過《領導人聲明》。在金融監管方面,與會領導人在采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對金融高管薪酬進行改革、改善銀行資本質量、把金融衍生産品納入管理、實行跨國金融監管等建議,這對於各國政府强化金融監管具有指導意義。
此次金融危機暴露出國際金融監管三個方面的缺陷:一是對金融衍生産品設計及交易的監管不足;二是對相關金融機構的監管存在漏洞,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存在扭曲,如金融機構的薪酬過高;三是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沒有跟上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步伐。
金融危機爆發後,各主要經濟體和國際組織開始深刻反思國際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並陸續提出了加强金融監管的方案,一場全球範圍內的金融監管變革帷幕正在逐漸拉開。然而,由於各方立場態度、意識形態、文化和傳統上的差异,各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理念和原則在國際層面仍存在一些矛盾與分歧。在當前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下,金融監管不能僅停留在國家層面,各國需要加强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消除監管套利空間,才能更好地應對金融全球化帶來的挑戰。
G20匹茲堡金融峰為國際社會聯手加强金融監管提供了重要契機,各國在提高資本標準、限制銀行獎金等有分歧的問題上達成初步一致,同意當可變薪酬不符合維持穩健資本基礎的要求時,將把此類薪酬限制在相當于銀行淨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一,並承諾到明年年底前制定銀行資本標準,G20國家的所有主要金融中心到2011年前都將採用新巴塞爾協定(Basel II)標準。金融監管框架的初步協議已經形成,但是各個議題的細節問題還需進一步磋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