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0月8日電/台灣的“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台灣高等法院扁案移審庭時羈押陳水扁的裁定。“最高法院”認為,如何認定陳水扁會隱匿海外鉅資、比一般人更熟潛逃方法,高院都沒說清楚,才要求重新裁定。
台灣中央社報道,扁家4大案與部分追加起訴9月11日一審宣判後,台灣高等法院9月24日在移審庭裁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陳水扁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天撤銷高院裁定,高院必須再開移審庭決定是否羈押陳水扁。
“最高法院”在新聞稿指出,高院因陳水扁一審被判無期徒刑重刑、若不羈押則難繼續進行審判,因此裁定將他再羈押。但高院對為何“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的理由,不夠充分。
其次,“最高法院”表示,高院僅籠統認為陳水扁在海外尚存有鉅資、遭國際洗錢防制組織發現後,仍有隱匿之嫌,但卻沒有具體說明是依據何項卷證認定。
此外,高院以陳水扁曾任“總統”,熟稔外交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知悉潛逃方法,認定陳水扁可能逃亡的理由,也不被“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表示,依卸任“總統”禮遇規定,陳水扁享有“國家”安全局提供的安全護衛8至12人,縱熟知潛逃方法,是否有逃亡機會,仍可深究,因此認為高院裁定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