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0月14日電(記者 鄒麗泳)陳水扁自稱任內是“美國軍政府在台代理人”,委託林志昇向美請願,弄得灰頭土臉,今天上午更被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赴“高檢署”按鈴告發涉外患罪。
陳水扁辦公室上午再度發出揚揚灑灑聲明文章,強調控美案是要“六大爭議”與“三項難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美國軍事上訴法院10月10日所公布陳水扁本人簽名的請願文件,陳水扁請求美國承認他曾是“美軍政府在台代理人”,並飭令“現任台灣民政首長”撤銷他的無期徒刑。
但扁辦今天的五點說明,卻指“林志昇等人基於訴訟策略考量,將‘控美案’與‘扁案’予以連結,不但模糊焦點更對陳水扁造成極大的傷害。”
陳水扁辦公室依照扁的指示,做出所謂的五點說明,包括:
陳水扁對“控美案”的支持,主要是表達應全面揚棄及否認“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新思維。總結過去8年擔任由台灣人民直接民選“總統”的經驗,他認為以“中華民國”借殼上市,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這一條路不但走不通,更是危險。承認“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就等於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及“兩岸必須終極統一”的前提與條件,唯有徹底否定“中華民國”對台灣擁有“主權”,才能為獨立建國開闢另一條活路。
中國大陸對台作戰有所謂的“心理戰”、“輿論戰”和“法理戰”的“三戰策略”,“控美案”是對大陸“法理戰”的回應,希望透過國際法的角度,釐清6大爭點:
a、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華民國”是否取得台灣的“主權”?
b、“開羅宣言”、“舊金山合約”及“台北合約”於國際法的位階及效力為何?
c、日本是否有將台灣的“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
d、美國等主要戰勝國是否承認“中華民國”取得台灣的“主權”?
e、“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於1949年消滅了“中華民國”,美國及國際社會是
f、是否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中華民國”而對台灣擁有“主權”這樣的主張?
美國對台灣“國家”“主權”地位的主張為何?雷根政府的“六項保證”表示美國沒有改變對台灣“國家”“主權”地位的主張,“台灣關係法”也表示台灣應被視同為“國家”,2007年8月布什政府公開表示:“台灣或“中華民國”於現階段不是一個“國家”,其中的矛盾應如何解釋?
扁辦宣稱,上述6個爭點的釐清,將影響3個關鍵難題擇,民進黨若重回執政是否就等同於獨立建國,如果獨立建國仍然是民進黨的目標,除了積極贏得各項選舉外,是否應有其他邁向一個新“國家”的宣示與作為?既要獨立建國,又要參選“中華民國”的“總統”,兩者之間的矛盾要如何調和?如果美國及國際社會均認為台灣現階段不是一個“國家”,台灣人民是不是有必要透過“公民投票”、“制定新憲”或其他方式及手段,向國際社會明確宣告獨立。扁辦認為,呂秀蓮在其著作對上述議題均有著墨,應能深刻體會扁的用心。
至於,林志昇等人基於訴訟策略考量,將“控美案”與“扁案”予以連結,不但模糊焦點更對陳水扁造成極大的傷害,扁認為此事誠屬不幸且深感遺憾。另因林志昇等人以“控美案”積極對外募款造成相關團體間的緊張關係,陳水扁感到非常為難,因此一再重申,不支持以他的名義就此議題向外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