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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互免所得稅協定 下月簽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1-05 17:13:13  


  中評社台北11月5日電/台“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天表示,兩岸簽署“全面互免所得稅協定”已達成共識,可望在12月中下旬舉行的第4次江陳會正式簽署,未來台商將可避免遭到兩岸政府雙重課稅的不合理現象。

  聯合報報道,財稅官員指出,租稅協議內容還包括課稅資料交換,不過並非全面性的信息交換,僅限於有查稅需要時,才依個案申請方式查調,民眾如果未涉及逃漏稅,不需擔心資料曝光。

  “財政部”賦稅署上周派員到中國大陸,與大陸國家稅務局國際司官員會商,對於兩岸簽訂租稅協定一事進行意見交換,雙方對於簽訂協定已達成共識。

  官員強調,台灣目前與16個國家簽訂租稅協定,大陸則與94個國家和地區簽訂協定,絕大多數都是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協定內容為藍本,而兩岸未來簽訂的協定內容,和對他國協定內容差異不大。

  但官員表示,預期年底的第4次江陳會簽署協定不會有問題,但關鍵卡在“立法院”何時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之2修正草案,因為這是兩岸互免稅捐的法源,如果修正案未通過,即使簽了協定也無法生效。

  根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租稅協定範本,未來兩岸租稅協定生效後,台商在大陸工作領到的薪水,只需向大陸政府繳稅,不需再向台灣政府繳稅;不過,台商在大陸公司領到的退休金、養老金等,如果台商的身分是台灣的居住者,則得向台繳稅。

  至於權利金、股利、利息等收入,兩岸政府各有一半的課稅權,也就是民眾必須向兩岸政府分別繳一半的稅;有關不動產或證券買賣等所得,課稅原則為所得在那裡產生,就由當地政府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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