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1月14日電/“兩岸一甲子”學術研討會13、14日在台北舉行,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院長劉國深指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兩岸政治關係的定位問題。1949年以來的兩岸政治關係,本質上就是中國境內兩個對立政權競爭中國代表權的矛盾關係,兩個中國人政權既對立又統一。2008年5月20日以來,兩岸關係步入和平發展的快車道。兩岸雙方雖然已經有了一定的政治共識,但這樣的共識基礎還很脆弱,雙方對兩岸政治現狀的認知存在很大的分歧,兩岸雙方有必要進一步重建兩岸人民之間有關中國政治知識的共同基礎。
兩岸政權建構國家球體
劉國深指出,我們可以把國際社會比做200個左右的“國家球體”構成的“國際星系”,各“國家球體”擁有特定的領土、人民和政府,按照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國家關係軌道運行。各“國家球體”必須保持領土和主權完整性,以避免因球體崩解而出現顛簸甚至逸出軌道,造成“國際星系”的動盪不安。在政治學意義上,政權(政府)就是附著於“國家球體”表面的保護層,行使對內鎮壓與管理、對外保護所在球體不受外來侵害的職能。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球體”只有一個政權代表這個國家,而中國這一“國家球體”的球面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兩個競爭中的政權構成,她們分別在背靠背的空間和場合代表著中國,雙方形成了事實上“一體兩面”的關係。
敵對的關係尚未正式改變,兩者之間的關係是一種“零和”的不穩定狀態。無論台灣是否願意心平氣和地接受,在目前的國際政治現實中,中國大陸方面在絕大多數場合代表著中國。同樣地,無論大陸方面承認與否,台灣方面所堅持的“中華民國”這一政權符號在一些特定的場合事實上依然行使著“代表中國”的政治功能。
劉國深認為,兩岸和平發展其實也是相對地維持兩岸政治關係現狀,積極推動兩岸民間關係發展的過程。或許有人會提出疑問:兩岸擱置爭議,進行共同治理是否有法理依據?是否會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問題?從李登輝主導下制定的“關於一個中國涵義的解釋”,從陳水扁曾主張過的“憲法一中”都可以看出,兩岸之間只是政權之爭,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國與國”之爭。正是因為同屬一個國家,兩岸除了各自內部事務外,還存在更加廣泛的政治共同項,兩岸尋求共同事務合作,並不違背雙方所遵循的“兩岸一國”法理精神。
尋求兩岸共同治理共識
兩岸共同治理不僅可行,而且十分必要。與其虛耗大量資源爭論根本就不存在的領土主權問題,還不如遵循兩岸共同的“法理一中”原則,把精力投入兩岸共同治理上。2008年春天以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願景得到雙方高層的認同,更好地謀畫海峽兩岸共同事務問題成為可能。專業的研究人員開始有條件以最大的耐心和智慧梳理兩岸共同事務,尋找兩岸共同治理的共識基礎、路徑和模式。
兩岸共同事務的觀念內涵非常豐富,除了兩岸各自境內事務之外,與兩岸相關的所有事務都可以稱為“兩岸共同事務”。從層次上看,這些共同事務大致可以分為國家事務、政權事務、人民事務三個不同層面。從類型上看,這些共同事務可分為兩岸雙方“面對面的共同事務”、“背對背的共同事務”、“肩並肩的共同事務”三個不同類型。
從類型上看,迄今的兩岸共同事務合作主要是“面對面”類型,也就是兩岸交流交往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問題。未來兩岸共同事務合作還將擴及“背對背”類型(如在雙方各自“邦交國”全面保護兩岸人民利益問題)。甚至雙方有必要主動作為,在“肩並肩”類型的共同事務(如釣魚島問題和南海問題等)方面採取積極行動,雙方可以考慮成立“兩岸共同事務委員會”,共同策畫、組織、協調、控制和監督兩岸共同事務的合作問題。
行政層面事務先行合作
劉國深指出,我們可能要思考將公權力的行使區分為政治性事務和行政性事務,兩岸擱置爭議的部份應該嚴格限制在高階政治議題方面,低階的行政層面的問題可以逐步展開交流合作,可以逐步地走向共同治理。兩岸和平發展過程中,雙方關係也是分中有合,合中有分,面對與民生相關的共同事務,可以考慮由事務層級的專業官員去處理,兩岸共同治理可以不受高階政治的影響,相對獨立地建立制度化的合作機制。我們也可以引進時下流行的公共治理思維,兩岸公權力部門在處理兩岸事務過程中不可以避免地會遇到一些困難,筆者建議雙方可以考慮在兩岸事務層面對公權力的活動領域進行主動的戰略收縮,讓兩岸民間社會的力量走到前台,發揮民間社會內在的創造力和自我約束力,處理目前公權力部門尚不便直接治理或難以直接治理的民間事務,以免出現因公權力不及造成的真空和失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