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3日電/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王作安在最新一期《學習時報》載文分析了當代中國政教關係。文章指出,當代中國的新型政教關係,以政教分離原則為基礎,以政教和諧為價值取向。
文章指出,在當代中國政教關係問題上,一些西方國家研究者認定中國宗教是“官辦宗教”,或者叫“國家控制宗教”,並把此作為他們攻擊中國政府“壓制宗教信仰自由”的一個重要依據。這種看法源於意識形態偏見,也是西方文化中心論作祟,但由於西方宗教學說在國際上長期占據壟斷地位,又占據話語高地,這種謬誤流傳甚廣,在國際社會產生了嚴重的誤導作用。
文章稱,當代中國政教關係,既借鑒古代中國和當代西方國家的政教關係,又不同於古代中國和當代西方國家的政教關係,而是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相匹配、具有自身鮮明特征的一種新型政教關係。
文章概括了當代中國新型政教關係主要包括的四個方面內容:
第一,國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在國家法律、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不得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
第二,國家對待各個宗教一律平等,一視同仁,國家政權不能被用來壓制某種宗教,也不能用來扶持某種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
第三,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團體內部事務;宗教組織也不能以政教分離為借口不服從政府的依法管理。
第四,雖然實行政教分離,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權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權利上的不平等現象。宗教組織的代表可以通過合法渠道參與政治生活,如通過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等途徑,表達社會主張,對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特別是宗教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實施民主監督。
文章指出,這種新型政教關係,以政教分離原則為基礎,以政教和諧為價值取向。也就是說,堅持政教分離原則,在政教之間劃分出清晰的界限,防止以政代教或者以教代政,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並不把政教分離作為處理政教關係的終極目標,而是在政教分離基礎上努力追求政教關係的和諧,形成良性互動的關係。我們處理同宗教界的關係,堅持“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團結合作”,準確地反映了中國當代政教關係的精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