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建議人大撤銷拆遷條例
北京律師呂國華向全國人大遞交建議函,建議進行拆遷立法
在北大5名法學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建議後,昨天,北京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國華,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函,建議撤銷《拆遷條例》並進行拆遷立法。
呂國華認為,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拆遷可以說是行政法律關係,但在涉及到商業開發的時候,這是一種被拆遷人與開發商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雙方要來談判討價還價,但如果政府卻參與其中,就容易讓被拆遷人失去了討價還價的機會有礙公平。
■ 對話
政府助開發商拆遷有礙公平
新京報:你經常接觸到拆遷領域的案件嗎?
呂國華:是的。拆遷有基於公共利益的,也有的是商業拆遷。
比如我現在手頭正代理的北京南部的一個郊區縣的案子,屬強制拆遷,我代理人的房子建在農村的集體土地上,政府以土地儲備中心的名義提出拆遷,將農村的集體土地轉換為國有土地,作為儲備土地用地,但隨後就將這塊土地轉手給了一家房地產開發商。
新京報:這屬於哪種法律關係呢?
呂國華:如果政府把土地徵收後用於修路,那這是為了公共利益,這種拆遷行為屬於行政法律關係,但實際上卻交給了開發商,事實上是一種商業拆遷。
這時被拆遷人與開發商之間應該是平等的民事關係,雙方要來談判討價還價,但政府卻參與其中,單方面定價,這就讓被拆遷人失去了討價還價的機會。
新京報:在你代理的拆遷案子中,都是被拆遷人起訴誰?是起訴政府還是起訴開發商?
呂國華:都是起訴政府的。2005年最高院有一個司法解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不過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裁決。
當事人對政府的行政裁決不滿,要提出訴訟,這當然都是針對政府部門的案子了。
新京報:在你接觸到的涉及“公共利益”拆遷的案子裡,政府是怎麼解釋“公共利益”的?
呂國華:現在對“公共利益”沒有一個明確界定,通常都是由政府來說,這塊土地的徵收是為了公共利益。
新京報:有具體的案例嗎?
呂國華:我代理的一個北京市區一處拆遷案,是國有土地,政府要徵收拆遷,作為儲備用地,但轉手用作房地產開發,建高爾夫球場。
當時拆遷辦主任對“公共利益”的解釋:開發房地產,建高爾夫球場,這是經營,得向國家繳稅,這稅收得進入國庫,這就是“公共利益”了。
如果照這個說法,那所有的房地產開發都向國家繳稅,那都是為了公共利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