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拆遷:各歸其位
拆遷、徵收涉及到的行政過度干預和補償標準不一引發的談判雙方矛盾問題,是目前不少拆遷案件的焦點所在。因此類問題,地方相關部門與拆遷戶之間發生衝突的事件,也頻頻見諸媒體。
“有些地方政府尋求‘土地財政收入’的增長,急功近利地進行城市開發、發展,片面地追求經濟效率和GDP的增長,忽視社會公平,或許是最為根本的原因。”沈巋認為,也正是這個原因,導致了拆遷條例在制度設計上偏向於拆遷,而不顧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的區分。
就拆遷條例要進行的修改方面,沈巋建議“徵收、補償、拆遷各歸其位”,“無公共利益則無徵收,無合理補償則無徵收,無徵收和補償則無拆遷,無法院裁決則無強制拆遷。”
根據我國《憲法》、《物權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規定,國家只能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徵收公民私有財產。
“然而,直接關係到有關法律在城市房屋拆遷領域具體落實的拆遷條例,卻對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不加任何區分。這就在事實上造成,即便是房地產商開發商品房的商業項目,也由政府對用地上的公民房產進行徵收。”沈巋認為,如果政府不能為私人利益去徵收公民私有財產,開發商就應交給市場去處理,要做到“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
同時,沈巋認為,即便滿足了公共利益標準,也並非意味著政府就可以直接徵收和拆遷,因為政府徵收合法有效的另一個前提是依法給予合理補償。所以,“政府可以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但公共利益不能成為‘強取豪奪’的合法理由。”
走司法程序也是沈巋建議中的重要內容,他認為,如果被徵收人與政府的意見不一致,就應走司法程序,而非如拆遷條例所規定的由政府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