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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四變化 擬規定政府為拆遷主體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2-20 12:37:22  


  中評社北京12月20日電/新拆遷條例擬有四大變化,擬明確“徵收、拆遷主體為政府,而非開發商”。昨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透露,雖然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認為“民心不可違,民意不可阻擋”。

  此前,姜明安教授曾參與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並參加了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組織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專家研討座談會。

  新京報報道,昨日,姜明安做客某網站時透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即將取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他透露,對於野蠻拆遷,國家將通過立法嚴格禁止。政府必須嚴格執行法律,對野蠻拆遷行為需加以制止。

  ■ 四變化

  姜明安認為,新條例相對於舊條例有了質的變化,他們關注的大部分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其中最重要的有四個方面:

  1.區分“公共”與“非公共”利益

  新條例對因公共利益的徵收、拆遷與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產開發、拆遷進行了區分。後者不適用強制拆遷,而由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新條例對“公共利益”進行了列舉規定,不屬列舉規定的“公共利益”範疇的項目建設,其遇到的拆遷問題均遵循民事協商與合同途徑解決。

  2.擬規定“先徵收補償後拆遷”

  新條例對因公共利益的拆遷,確立了先徵收、補償,後拆遷的原則。這也就是說,不先解決徵收、補償問題,就不得拆遷。

  3.擬規定“政府為拆遷主體”

  新條例明確規定:徵收、拆遷主體是政府,而不是開發商。這也就是說,舊條例授權拆遷人,即開發商,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事今後是不允許的。

  4.“斷水電氣暴力強拆”擬被禁

  新條例將嚴禁野蠻拆遷。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或受委托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採取斷水、斷熱、斷氣、斷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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